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公司股票停、复牌具体时间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名称: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A股相关股东会议
2.召开时间:2005年12月1日(星期四)下午14时,会期半天。
3.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陈翔志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情况:
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125人、代表股份13957646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0.8572%
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124人、代表股份4412587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4.684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会议。
2.网络出席情况:
总体情况和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1809人、代表股份19169472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20.3526%,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3582%。
3.合并情况:
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1934人、代表股份15874593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9.2154%
社会公众股股东(不包含持有境外上市流通股的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1933人、代表股份23582059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25.0376%。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按照每1股缩为0.58股的比例单向缩股,缩股完成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即获得流通权。该方案相当于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流通股支付3.3股股份的对价。改革方案实施后,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数量共减少56,768,828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29,350,622元减少为172,581,794元。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减资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394695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234%;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742%;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024%。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305687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97.5774%;反对1035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2.3456%;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0770%。
(2)网络表决情况: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50843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78.6895%;反对3992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20.8268%;弃权927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4837%。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5084365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78.6895%;反对399239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20.8268%;弃权92717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4837%。
(3)合并统计表决结果: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545539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3593%;反对40958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2.5802%;弃权961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605%。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9390052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82.2237%;反对409589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7.3687%;弃权96117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4076%。
表决结果:通过。
五、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结果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君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闻碧静
3.网络投票的意见摘录:
律师认为,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方式及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网络投票指引》、《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A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提出议案的主体资格,议案的修改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范意见》、《网络投票指引》、《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A股相关股东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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