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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公务员不该有歧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在今年成千上万的报考者顺利通过资格审查并获得参加公务员考试机会的同时,仍有许多报考者没有通过报名审查而无法参加公务员考试。分别是因为学历限制、年龄因素、性别等原因报考未遂,为此,有相当多的人心有不忿:“为什么不让我报考公务员?

  (11月29日《人民日报-华南新闻》)

  由于我国目前劳动力供给的无限与就业位置有限之间的矛盾,使大批求职人员在找工作时不免受到这样、那样的就业歧视限制,年龄、经验、身高、体重、血型等不胜枚举的限制条件,都成了人们的就业门槛。由于不同的社会主体负有不同的义务,任何一个主体都不可能负有全方位的义务,更由于企业的目的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因此企业为追求最大化的利润而采取就业歧视勉强算个原因。但我们的政府理应为保障就业平等权利、防止就业歧视做出制度上的安排,并在公务员录取工作中,用平等对待应聘者的方式,在平等就业方面起一个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因为政府良好的示范效应不容忽视。

  但必须承认,在当前的

公务员报名乃至录取中,存有“歧视性条款,比如,国家已明确规定并承认自考、电大、夜大、职大、函大这“五大以及民办高校的学历文凭有效,但许多政府机关在招考公务员的时候,还要拒绝这些学校的毕业生报考;比如某些职位的报考必须具备某个特定地区的户口;还比如很多职位注明只要男性,上述这些招录公务员的限制性条款,是一种涉嫌歧视性的条款,而这样的条款出现在政府的规制中,则会在社会上起到一个很不好的示范效应,无疑也会对整个社会的就业歧视形成一种辐射作用。

  录用公务员的标准中很多带有“歧视性规定,不仅会给全社会的就业歧视带来示范效应,而且还会对政府的形象产生不好的影响。因为在公共选择理论中,政府也被视为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集团,再综合目前“社会劳动力供给无限供给理论,因此,人们完全有理由怀疑某些政府机关在录取公务员的条件中有“歧视性条款,仅仅是从狭隘的作为“利益集团的政府来考虑问题,而根本没有顾及到政府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言人。

  由就业歧视而导致的各类社会问题,本来就是政府头疼不已的棘手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假若政府既是就业制度规则的制定者和首倡者,却又是这些规则的违犯者或破坏者,那么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恐怕是多次的规范行动都难以弥补和校正的。

  一个负责任的政府要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向社会传递符合现代文明的人文精神,进步理念。尤其要在公共领域起着示范带头作用。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尊重人民。如果政府不践行这些基本的正义准则,那么这个政府就无法管理、规范各种社会行为。因此,政府在录用公务员的标准中,是不应带有对身份限制的诸多“歧视性规定的。

  (2G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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