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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创新主体的培育与完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 11:36 中国经济时报

  ■王元刘冬梅

  美国经济学家拉坦曾说:“美国农业在世界上的优越地位,是由于知识替代了资源。这种知识体现在促进生产力大幅度提高的生物技术、化学技术、机械技术和管理技术上。”这或许可以提示我们,在今天的国际竞争舞台上,农业发展的关键在于能否搞好农业技术创新。促进不同农业技术创新主体间的合作,强化技术创新各环节的能动作用,是提高我国
现阶段农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根本之所在。

  (一)创新的关键是市场实现

  技术创新是把新发明或新发现引入生产体系,从而使生产系统产生震荡效应。从本质上讲,农业技术创新是一种经济行为,新的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市场实现是整个创新过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

  从理论上讲,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手段一般要经过技术市场。在我国,技术市场事实上是科技局下设的综合行政职能部门,是一种借助于行政手段进行有偿中介服务的机构,它既要完成政府赋予的任务,又要通过中介服务收取费用以求生存。在这种情况下,技术市场往往容易把营利放在第一位,热衷于推销农业生产资料,而忽视技术成果转化率,失去了农业技术推广的职能。

  为此,应加强农业技术中介和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工作,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促使技术开发部门、中介部门、推广部门和农户共担风险、共沾利益,逐渐鼓励农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参与农业生产,充分发挥农业技术推广和中介部门的作用。同时,还要大力发展农业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按照“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的方向,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作为农业新技术转移和扩散桥梁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农户与市场对接的核心,是多元参与主体节省交易费用和合理分享共同交易利益的前提。精心培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加速其发展,使其成为农业技术创新中富有活力的主体之一,也是加速创新技术市场实现的重要内容。

  此外,为鼓励农户积极采用新技术,政府还应配套建立风险保障体系。一是加强信息特别是新技术和市场需求信息的指导;二是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降低技术创新的市场风险;三是进行农业保险制度的创新,增加技术创新保险项目;四是支持科研机构、推广部门、农业科研人员与农户签定技术承包合同,转移农户技术创新风险;五是发展农业科技风险投入,为高科技农业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和社会支撑条件。

  (二)创新链条上缺一不可的角色

  农业技术创新表现为一个多角色参与的过程。在这些角色中,农民作为农业生产的前沿参与者和农业技术应用的终端,使其替代政府成为农业技术选择主体,因而成为农业技术创新的需求主体。由于政府既作为农业科技经费、科技体制、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提供者和制定者,同时又作为农业发展的

宏观调控者和农业技术创新的决策者,使得政府在农业技术创新体系中扮演了农业技术供给体和整体协调者的角色;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高等院校,作为农业技术的实际供应者,理所当然也是农业技术供给主体;由于农业技术的发展,许多农业技术的应用方法十分复杂,作为农民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必须通过学习和培训后才能使用,作为农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农技推广机构由此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中不容忽视的一环。可见,农民、政府、农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都在农业技术创新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目前农业技术创新主体的多元性,反映了农业技术创新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这种复杂性与艰巨性是世界各国所共同的。随着创新体系的不断完善,农业技术创新的主体是动态的和变化的。改变农业技术创新主体的多元性,不能靠简单的剥夺和简单的扭转,而是要靠长期的市场培育。若干年后,可以预料企业会成为农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但这并不能代替现在的多元主体格局。相反,承认多元主体的存在,特别是继续发挥农业科教部门、农技推广部门的主导优势,保持这些创新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加大国家投资力度,优化投资方法和结构,是加速我国农业技术创新步伐的重要举措,也是最终实现企业一元化主体的现实选择。

  (三)创新是组织起来的活动

  农业技术创新各主体都无法独立完成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作为经济增长与发展原动力的技术创新,不同于纯粹的技术发明,它更多地应表现为一种组织化过程和组织化行为。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技术创新供给与需求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这也是制约我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农业科学技术中的基础研究及一部分应用研究,由于它们存在着显著的外部性,不能作为商品进行交易,故只能由政府出资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其研究成果最终也作为公共产品向全社会免费供给。但多数应用研究成果和开发研究成果,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是能够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而当这种本来属于私人产品的物品被当作公共产品生产时,由于研究者利益与研究成果脱钩,很难刺激研究者的积极性和调动他们创造性的智慧,这就会导致研究成果供给的不足。同时,由于技术的供需双方缺乏直接的联系,研究者已有的成果也可能不适合农业生产者的需要。事实上,在技术供给者远离生产实际的情况下,他们的创造性灵感就不可能和生产实际的需要结合起来,而且,这种脱钩的另一个负面效果,就是使得技术应用过程中“水土不服”的现象时有发生。

  加快农业技术创新的关键,就在于有效地实现技术创新过程中供给方和需求方的衔接,将创新过程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因此,对于那些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基础研究,可以由政府出资组织进行;有些应用研究,特别是高新技术的应用研究,虽然其成果具有商品特性,可以通过申请专利作为商品出售,但因研究成本较高而很难展开,政府也应给予一定资助。而对大多数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成果,政府只需在初创阶段给予必要扶持,逐步使从事这类研究和开发工作的部门与市场接轨,为农民的需要服务。把这类研究和服务推向市场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利益的诱导,使科研成果更好地服务于技术需求方的需要,从而形成技术供给和技术需求之间的良性循环,加速我国农业技术创新的步伐,尽快提高我国农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作者单位: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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