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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考量松花江污染事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 11:36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 张帆

  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由大型国有企业中石油吉石化双苯厂引发,目前各方责任与事故原因尚未理清,具体责任人与承担责任的情况仍不得而知,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造成的巨大损失由谁补偿?有关行政部门在事故与危机处理中的责任如何追究?其中,大量的法律问题还值得深入探讨。

  污染事件公众知情权受法律保障

  此次事件中,吉林石化的隐瞒不报、黑龙江省政府前后不同的口径、企业与政府的信息披露过程备受争议。

  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国际经济法系主任边永民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按此规定,在松花江污染事件中,污染者和政府有两点做法颇为不妥。首先,信息公开延迟。爆炸事故发生在11月13日,当天,吉林石化和吉林省政府已经知道有约100吨苯类污染物泄露到松花江中,并将这一情况及时通报给了国家环保局,但是,直到11月18日才将松花江遭受污染的情况通报给黑龙江政府,11月22日才将此情况通知给哈尔滨市民,11月25日才通知俄罗斯。这种做法很难说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及时通报”。第二,通报面窄,使很多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没有实现。有一种观点认为,通报有很多种方式,内部通报和通报给沿江的企业也是符合要求的通报,不一定是公告给所有的居民。但是,《环境保护法》第31条赋予了可能受污染危害的居民知情的权利,任何一级政府不能剥夺。

  民事赔偿有若干不确定因素

  虽然本次事故还在处理之中,但已有哈尔滨市公民——某酒店老板王保庆委托律师,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了中国首个跨省“下游居民起诉案”诉状 但该法院对是否受理此案尚未明确表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王英杰说,曾有南岗区的一位市民来到中院,要代表全体哈尔滨人起诉吉化双苯厂进行索赔。但这位市民的诉讼请求被认为是不合适的——他没有得到全体哈尔滨人的授权。

  边永民说,首先,受到松花江污染事件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有向责任人——吉林石化公司和其他责任者求偿的权利。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法律,求偿者限于“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

  但求偿过程存在诸多困难,第一,赔偿的范围怎样确定?像松花江污染这样的重大事件,其造成的损失有的可以用金钱来衡量,有的则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第二,对于潜在的危害,怎样举证?苯是一种致癌物质,现在没有人因饮水而生病或死亡,并不意味着将来也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上海交大环境资源法学博士赵绘宇说,民法规定污染的受损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既可以由受污染区域的全体民众实行集体诉讼,也可以由政府作为污染受害的诉讼主体提起诉讼。黑龙江环保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当地将在这场水危机过后,追究污染物的始作俑者——吉林石化的责任。当然诉讼主体可能就是黑龙江省或是哈尔滨市政府。

  追究谁的刑事与行政责任

  吉林石化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在11月24日国务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张力军表示,现在事故责任还在调查之中。赵绘宇分析说,如果承担刑事责任,则极有可能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关于政府的责任以及跨界污染问题,《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单位,地方政府应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还应责令关停。水污染防治的有关法规和规划还规定,国家确定重要江河的省界水质标准,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确保出境水质符合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

  对于国家或地方管理机关公务人员、地方政府职责的追究,对于他们本身是否是渎职、疏忽、隐瞒重大信息不报、处理危机不利等情况进行检视,来判断他们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对俄罗斯可能污染的解决框架

  在松花江污染事故问题上,目前因受污水体还未到俄罗斯境内,而污染浓度在迅速下降中,对俄罗斯实际损害究竟会不会发生还在两国严密监测中。赵绘宇说,假设污染发生,一般国与国解决污染问题通过以下几个途径:

  首先是国际公约。1997年联大第51届会议通过了《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国际淡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国际公约。我国目前没有加入这一公约。

  其次是国际习惯法——《赫尔辛基规则》。《赫尔辛基规则》规定各国有责任防止和减轻对国际流域水体的污染,同时还规定国家有责任停止其引起污染的行为并对同流域国所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其三是双边协定。中俄之间的环境保护协定特别提出了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水体保护领域中的合作,包括边境河流。根据《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双方将继续在共同监测跨界河流水质方面开展合作。

  其四是双方磋商。关于跨界水污染问题,尤其是没有具体的跨界水污染处理,大都需要通过外交对话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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