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10月29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通知,于2005年11月30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458,896,000股,占总股本的69.5%,此次会议无流通股股东参加,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胡云峰先生主持。经大会审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458,896,000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弃权0票,反对0票。
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一、将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修改为:
第十九条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3000万股,其中向发起人发行2300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69.7%。
二、将原公司章程第二十条修改为:
第二十条公司现有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6000万股,其中社会法人股26265.4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9.8%;外资股19734.6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9.9%;社会公众股200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30%。
除上述修订之处外,公司原章程其他条款不做变更。
2、通过了关于公司外资股股东五丰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同意458,896,000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有效表决票的100%。弃权0票,反对0票。
本公司外资股股东五丰食品(中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GIANTHARVESTLIMITED),系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由香港五丰行有限公司全资拥有的有限公司。系五丰行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2005年4月25日五丰行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已备案)以及相应的GIANTHARVESTLIMITED章程的修改案,原“五丰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的中文名称已停止使用,该公司仅保留原有的英文名称,即GIANTHARVESTLIMITED。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栗健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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