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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如何面对股权激励新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 01:4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编辑同志:

  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在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内转让股票等方面均有所突破,使股权激励制度在法律上的障碍得以消除;另外证监会于
11月14日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进一步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予以规范。上市公司该如何看待这一规范意见,如何积极应对呢?

  浙江赵先生

  赵先生:

  一、《规范意见》的出台意义深远

  首先,(以下简称《规范意见》)《规范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提高当前上市公司参与股权改革的积极性,缓解国有股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利益矛盾。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以后,上市公司管理层成了直接受益人,他们对股权改革的支持无疑也会极大的提升。从这一角度看,《规范意见》的出台,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配合当前正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

  其次,《规范意见》的出台也是对当前红筹股海外上市热潮的一种遏制。在众多绩优公司争相海外上市的今天,出台股权激励计划这一配套措施,对希望海外上市的公司是一个不小的诱惑,因为海外上市存在成本相对较高、操作较为复杂、规则不同等问题。而通过股权激励手段把优质的公司留在内地上市,无疑将为资本市场带来新的增长点,并有利于使得投资者恢复信心。

  再次,实施股权激励,能有效解决经营管理层追求利益短期化的弊端,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以往在长期激励机制缺位的情况下,经营管理层通常忽视企业长期积累,只注重短期业绩,导致管理层行为短期化,企业发展缺乏后劲。而通过股权激励制度,在机制上将经营管理层的报酬与公司的长期发展业绩紧密联系在一起,以预期股权收益促使经营管理层努力工作。另外,激励股票通过期权形式延期兑付,使得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随时准备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从而督促企业经营管理者约束自己的行为。股权激励使公司股东与经营管理层利益趋向一致化,最大限度地激励企业经营管理者发挥其应有的才能。

  二、股权激励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受诸多因素制约

  虽然实施股权激励有以上诸多益处,但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股权激励能否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规范意见》能否达到预期目的仍受诸多因素的影响。

  首先,实行股权激励,将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业绩,但对于提升公司的治理机制和管理架构来说没有直接关联。如果设计不好,在目前公司治理现状未得到根本改变下,股权分置改革之后,若上市公司总市值不大,二级市场的价格容易被操纵。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操纵财务报表、制造虚假繁荣的业绩,从而提升行权的价值,期权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其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实施期权激励机制的初衷是通过把管理层的报酬与公司业绩挂钩,实现管理层和股东的双赢。但如果挂钩的是虚假业绩,激励制度就走向了反面。如何保证财务报表不被操纵,以避免股权激励沦为管理层个人谋利的工具,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其次,《规范意见》规定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条件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对于其他激励对象,激励是否与业绩挂钩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而我国上市公司业绩考核体系并不完善、规范,尤其是对公司管理部门的业绩评价更难得出一个比较公正的结论。我国股市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股市的投机性较强,股价人为操纵较明显;政府干预股市缺乏有效的市场调节手段,行政性手段较多,股票价格信号传递功能弱化,因而股票价格还不能完全反映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也就不能反映管理人员的能力和努力程度,给股权激励的衡量考核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业绩评价成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一个难点。

  另外,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完全形成经理人员市场化的选择环境,经理职务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其贡献的大小和能力的高低;而股权激励手段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理人市场的建立健全。根据企业理论,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要是经理人员,只有在合适的条件下,股权激励才能长期发挥经理人的工作积极性。要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必须建立有效的经理人市场。在我国经理人市场不十分成熟完善的情况下,企业家的选拔、任用还基本上采用非市场选择的方式来确定,甚至往往是行政命令安排经理人员。其直接后果就是企业无处选择合适的经理人才,难以对在职的经理人员形成任职替代压力和有效的监督。经理人员的选拔脱离市场选择,没有合适的人才选拔机制,股权激励制度也就成了无本之木。

  实施股权激励还应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要保持股权激励的连续性。股权激励应作为一种制度长期保持,而不能简单的认为员工拿到股份就算是股权激励了。一个企业刚开始实施股权激励时,授予资格的员工充满信心,积极参与,但拿到股份之后,所谓的股权激励再没有下文,员工的积极性受到严重打击。因此,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应作为一种长期制度安排,定期分配红利或者通告股份增值等情况。

  综合来看,股权激励计划作为股权分置改革的配套措施,目前虽然仍受诸多不利因素影响,但长久来看优势还是显而易见的。《规范意见》的出台不仅推动了股改的进行,同时也为改革后上市公司的发展做了很好的铺垫。

  上海广发律师事务所蔡孝元陈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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