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非公有制单位职工将拥有住房公积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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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 10:30 河北日报 | |||||||||
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当月实发工资为缴存基数,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报讯(记者吴艳荣)今后,城镇非公有制单位在职职工也将拥有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近日,省建设厅印发《关于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加大建制力度,扩大职工缴存覆盖面。 《通知》要求,城镇非公有制单位应当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其在职职工申
按照《通知》规定,非公有制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一般按当地统一规定执行,经营较为困难的单位可适当降低单位缴存比例,但原则上不应低于5%;城镇非公有制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也可按职工当月实发工资为缴存基数,但不应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进行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截留、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职工有权要求企业缴存和补助住房公积金,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非公有制单位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在购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时,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使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资金余额,资金仍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