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管理条例》明起实施三项制度保障消费者权益
直销产品30天内可退货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王宇)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直销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将于12月1日实施的《直销管理条例》确立以下三项制度,即退货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金制度。该条例对违反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其中,未经许可从事直销活动,最多可罚50万元。
《直销管理条例》借鉴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经验,确立以下三项制度:
一是退货制度。条例规定,直销员和消费者在购买直销产品后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有权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退换货;后者应当在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退换货。
二是信息披露制度。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三是保证金制度。为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直销企业或者直销员不履行退货义务,条例明确对直销企业实行强制提取保证金制度。条例确立了对直销企业实行强制提取保证金的制度。根据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的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对未经许可从事直销活动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还应当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相应的许可。
对直销企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以罚款、吊销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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