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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馅饼还是陷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 02:5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陈继武: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管研究和投资。

  浙江大学计算机专业硕士。1994年起从事信托投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工作,先后任浙江国投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南方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基金
投资部投资总监。

  格林斯潘在总结美国金融体系为什么能够有效地抵御以9·11为代表的外部冲击时,主要将其归功于近年来美国金融市场中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不仅指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的创新,广义上讲是指创造金融工具、金融技术、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活动,并使这些创新成果得以推广。

  从美国金融体系成功转变的历史看,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建立起具有竞争性和创新性的发展土壤后,以此为基础的金融创新在美国从关系金融到商品化金融的转变过程中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任何事物的产生和发展必须具备一定的基础和条件,离开了对市场环境的客观分析,金融创新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没有建立起真正竞争性和创新性的金融发展机制前,金融创新最多只是成熟市场各种产品的模仿或者抄袭,不仅流于形式,还可能造成灾难性后果。历史证明,为了创新而创新的产品从来就不可能获得长久的生命力。历史上我国

证券市场上也经历过大量的创新,如非上市公司可转债,配股权证等,但在当时各方面环境不成熟的情况下,最后都销声匿迹了。

  金融创新有其自身的生存土壤和空间。后

股权分置时代的法律环境与市场条件为未来的金融创新提供了必要的客观基础,从而使金融创新能够达到推动资源配置的效率、资本创造的潜力,以及应对外部冲击、风险防范能力的目标。

  但是,如果金融创新产品不能体现金融创新的真正内涵,偏离了金融创新的初衷,形式主义的创新终只能昙花一现。更为严重的情况是,如果在没有严格监管制度配套下,金融创新甚至有可能成为某些拥有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机构更加方便侵犯其他投资者利益的工具。这是我们在大谈金融创新时必须认真对待的。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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