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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制度将发挥更大作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 02:5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陈建兵

  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对公司的监事会制度作了许多新的规定,主要集中于为监事会和监事权利的实现提供了许多可操作的途径。

  在旧公司法中,监事会虽然拥有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公司事务监督权、对董事
和高管的质询权等等,但是其实现权利所依赖的途径和手段是缺乏的。在旧公司法框架下,监事会没有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和主持权,其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仍需要通过董事会召集和主持方能进行,在董事会不作为时,监事会将束手无策;监事会对公司事务的监督缺乏技术力量支持,自身也缺乏财力聘请外部机构来实现;监事会对高管的质询权并不能上升到提案的层面,因为旧公司法对监事会的提案权利没有相应规定;监事会没有相应的诉权,无法对董事、高管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赔偿诉求等等。

  可见,在旧公司法框架下,虽然监事会的实体权利是充分的,但在实现实体权利所依赖的程序权利上存在不足,这使监事会的监督权长期形同虚设。而新公司法在这些程序性权利上则作了操作性很强的新规定。

  首先,新公司法第41、54、102条规定了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从而可以绕过董事会,直接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将其所发现的公司重大问题以提案的形式(第54条)及时向股东大会反映。这无疑提高了监事会的监督效率和监督效果。

  其次,新公司法赋予了监事会的调查权、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协助调查权和监督财权。新公司法55条规定,监事会或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这为监事会及时发现公司的问题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第三,新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罢免建议权(第54条),这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管人员的最终归咎以及对公司的权力制衡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后,新公司法为监事会提供了诉权(第54、150、152条)。新公司法规定,在董事、高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公司法虽然没有赋予股东代位诉讼的权利,但通过赋予监事会相关诉权,可以弥补这一缺陷。

  当然,新公司法在监事会的规定上也有不足之处,比如在增强监事人员的独立性上没有引入外部专业机构的参与;不过,法律并不禁止在公司章程里约定,监事会里一定比例的监事由律师、

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担任。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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