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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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 02:3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份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股对价股份。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不需要纳税。 3、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份变更登记日:2005年12月2日。 4、流通股股东获得对价股份到账日期:2005年12月5日。 5、2005年12月5日,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对价股份上市交易日:2005年12月5日。 7、方案实施完毕,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12月5日恢复交易,对价股份上市流通,股票简称由“煤气化”变更为”G煤气化”。公司股票该日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一、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煤气化”)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2005年11月21日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对价方案: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份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股对价股份。 2、流通股股东本次获得的对价股份不需要纳税。 3、获付对价的对象和范围:截至2005年12月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煤气化全体流通股股东。 4、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承诺人作出如下特别承诺: ①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②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的第二十五个月至第四十八个月内,煤气化集团如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价格不得低于人民币6.8元/股。(若自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应对该最低出售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③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煤气化集团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煤气化全体股东所有。 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进程 四、股份对价支付实施办法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账户。每位流通股股东按所获对价股份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即余股的处理方法,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中的零碎股处理方法处理。 五、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非流通股股份为245,1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04%,流通股股份为15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96%。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所有股份均为流通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为194,998,0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34%,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200,191,9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66%。 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具体情况见下表: 六、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总股本不变,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全部保持不变。 七、改革方案实施后,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表 八、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和平南路83号 邮政编码:030024 联系人:刘恩孝 联系电话:0351?60193656019998 联系传真:0351?6199887 九、备查文件 1、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2、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