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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东沟通与协商结果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 02:3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普药业”或“公司”)董事会受全体非流通股
股东(除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除外,下同)的书面委托,办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相关文件于2005年11月21日披露后,公司董事会通过网上路演、走访投资者、设立热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及公司网站等多种形式,与A股市场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投资者通过交流明确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并就方案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公司在汇集这些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非流通股股东作出的承诺维持不变,具体如下:

  一、改革方案的对价安排

  以200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20,000,000股为基数,由包括江苏远东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三普药业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6,000,000股,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2股。在该等股份支付完成后,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所持剩余84,000,000股股份的性质转变为流通股,公司总股本、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所有者权益等指标均保持不变。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除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之外的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均已承诺其持有的三普药业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三普药业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江苏远东集团有限公司为促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还作了如下承诺:

  在《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后,如果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中有不愿意或没有能力按照《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规定支付对价的,其承诺愿意代替这些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这些非流通股股东应承担的对价。但被代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先征得本集团的同意,并由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本集团保留向被代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追偿自己所代付对价的权利。

  三、其他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12月1日复牌。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相关文件公告详见2005年11月21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网站(http://www.600869.com)。

  特此公告。

  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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