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以866.57万元的价格将位于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111号大院内的建筑物、机器设备(行车、龙门吊)出售给菲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此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出售这部分资产给集团公司。公司关联董事寿志毅先生回避了本项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关联交易需要经过浙江省诸暨市经济贸易局的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菲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147万元,注册地址为浙江省诸暨市望云路88号,法定代表人为寿志毅,属国有独资公司。公司主营业务:电除尘器产品部分零部件加工,五金物资经销,塔式起重机等建筑机械,经营自产产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含代理进出口业务)。
诸暨市经济贸易局
↓100%
集团公司
本次关联交易的金额未达到净资产值的5%以上。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拟交易的标的为位于浙江省诸暨城关望云路111号大院内的建筑物15项、行车12台和龙门吊1台。
浙江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05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了《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物资产评估项目报告》浙东评报字(2005)第168号,资产评估结果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次协议尚未签署,相关内容暂缓披露。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该厂区的土地所有权属集团公司,公司每年通过支付土地租赁费的形式取得使用权。通过出售该处资产,购买位于菲达环保工业园旁边的集团公司厂区(详见《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菲达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05-15),有利于提高资产的完整性,优化菲达环保的资产结构,提高其资产质量。
2005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与会董事讨论后一致认为:通过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和公司现金流出,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加快募集资金项目效益的实现。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程序合法,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3、《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物资产评估项目报告》浙东评报字(2005)第168号。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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