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11月29日在宁波开发区戚家山宾馆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6人,其中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3人,流通股股东3人;所持(代理)股份217,036,48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1.77%,其中非流通股217,002,140股,流通股34,344股。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以特别决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股数217,036,484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原第十三条为:“公司经营范围是:高新技术产品投资开发生产,能源、交通、通讯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实业项目投资;国内贸易(国家限制经营商品凭证经营);技术咨询;以下均限分支机构经营:环保设备、仪器仪表、普通机械、电器产品的开发、制造、安装、维修;环保工程建设;住宿、饮食服务;客运服务;货运运输;工程建筑;轿车;旅游;汽车维修及租赁;机动车辆保险代理。上述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修改为:“公司经营范围是:高新技术产品投资开发生产,能源、交通、通讯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实业项目投资;国内贸易(国家限制经营商品凭证经营);技术咨询;以下均限分支机构经营:环保设备、仪器仪表、普通机械、电器产品的开发、制造、安装、维修;环保工程建设;住宿、饮食服务;客运服务;货运运输;工程建筑;轿车;旅游;汽车维修及租赁;机动车辆保险代理;二手车经销。上述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了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谷端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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