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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 02:3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11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7名(家),代表公司股份493595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4%。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黄大成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赞成:493595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放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同意公司因住所变更及经营范围的增加,对章程做相应的修改,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第一章第四条修改为

  公司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1层

  

邮政编码:310053

  第二章第十二条修改为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成果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自动化控制工程设计、承包、安装;计算机及配件的销售;电子设备、通讯设备、计算机硬件及外部设备的生产、销售;自有房屋的租赁;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公司可另开设业务发展所需的投资与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甘为民、钱骏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3、律师法律意见书

  4、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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