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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化爆炸案理赔可能仅几万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 02:12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肖莉责任编辑 王杰

  吉化爆炸、松花江水体被污染,这部分损失如果事故企业无法负担,将可能最后只能由政府买单。记者昨天从国内市场份额最大的三家财产保险公司获悉,截至记者发稿,爆炸案造成的保险赔偿仅几万元,目前尚未有保险公司表示承保爆炸事故单位的公众责任险。

  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表示,公司目前暂时没有相关理赔,后期污染是否需要理赔还无法确定,但目前还没有接到分公司的上报;人保财险宣传部表示,目前人保财产保险公司尚未接到报案,也没有相关理赔。

  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确认,在此次事故中,仅有两户是平安的投保客户,一为投保房贷险的客户,另一客户为一受损邮局。投保房贷险的客户是因为玻璃破损,在事故发生第二天就得到赔付,总计4900元;而受损邮局是吉林省

邮政局下属的一处邮局,当地政府至今尚未决定如何与保险公司协调处理此事,预计还要一周才能有结果,估损约几万元。

  一位保险公司重大项目负责人称:“据我们所知,这次的事故单位并没有购买保险,最终损失大概又要由政府买单了。”

  记者致电中石油吉化集团核实吉化双苯厂是否通过商业保险“转嫁”风险,该公司宣传部门负责人表示,吉化集团与吉林石化是两个独立经营的实体,有些情况不便多说;而当吉林石化宣传部负责人在听到是记者采访后,立即挂掉电话。

  没有购买公众责任险的高危企业,国内绝不止吉化一家。一位保险业人士表示,由于公众责任险并非强制险种,目前国内仅有个别地区要求高危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

  一在沪的财产保险公司总裁向早报记者称,由于大多数高危企业建在非人群密集区,事故对公众利益的影响并不大,再加上企业从控制成本的角度考虑,大多数易燃易爆高危企业都没有投保公众责任险。

  而对于国外高危企业是否都强制购买公众责任险,该总裁沉吟片刻表示,个别国家可能有强制性,大多数国家也是由企业自主决定,但西方发达国家不少高危企业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转移风险,因为在这些国家,由于对公众人身伤害的民事赔偿额非常高,迫使商家不得不向保险公司分担风险。

  据统计,2003年全国责任险保费收入只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4%,而在4%的责任保险里,绝大部分是产品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比例低到可以忽略不计。

  而国内频发的事故所带来的经济赔偿却十分庞大。中石油为2003年12月的重庆井喷事故付出了3300多万元的责任赔偿;吉林中百商厦为特大火灾赔偿了400多万元的责任赔偿。值得深思的是,如果事件的责任人不是有足够经济实力的大企业,损失最终应该由谁来买单?

  目前,商业保险在公众利益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已经引起保险业监管层的高度关注。在今年全国保险工作会上,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宣布:“中国保监会今年将研究在部分高危行业和公共营业场所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而在今年的“两会”上,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政协委员戴凤举也提交了三件有关建立有效风险分散制度的提案。他在提案中呼吁,我国必须建立一整套系统综合的事故防范、控制和化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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