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讯:京法院受理我国首例颜色组合商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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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 10:54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本报讯记者日前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刚刚受理了瑞典凯普曼有限公司诉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该委驳回其申请的颜色组合商标复审决定案。这是我国首例关于颜色组合商标的商标行政案。 瑞典凯普曼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系世界上最著名的锯条制销商,2002年1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颜色组合(桔红、蓝色)”商标注册申请。2002年8月,商标局作出驳回申
凯普曼公司不服上述决定,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申请商标即是该公司首创的涂抹在整个锯条商品上的“桔红和蓝色”组合,并非锯条商品的通用颜色,在窄窄的锯条上,不可能有其他商标比将整个锯条涂抹上特定颜色更有显著性。因此,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此外,使用申请商标的该公司产品在中国市场广泛销售,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且遭到恶意模仿。上述恶意模仿行为已被各级行政机关查处。依据上述理由,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商标评审委的驳回复审决定。 TRIPS协议(WTO附件之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允许将颜色组合作为商标注册,因此,我国于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增加了关于颜色组合商标的规定,规定颜色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此案系我国第一起关于颜色组合商标的行政诉讼案件。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张莉郭京霞 (Robby/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