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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业务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处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 10:36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龚玉和

  信用证中如有“软条款”存在,许多出口商视作“洪水猛兽”。许多业务员都会要求客户修改;企业经理在下单时,碰到“软条款”提笔“重如千斤”,生怕一旦拍板生产、出运后,在结汇上遭遇风险,令一切前功尽弃或者“货财两空”。

  其实“软条款”虽然讨厌,但是它的存在,有时也有其合理性和逻辑性。只要双方诚心做生意,交易风险虽然加大,也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不是存心欺诈,许多所谓“软条款”都是可以接受的,因为骗子究竟是极少数,不能因噎废食,造成商业机遇的错失。

  例如,笔者曾在绍兴柯桥工作过,当地驻有大量外商,出口的地区不少是南亚或中东海湾国家,那里开来的信用证一般都有条款规定,货物出运前一定要由进口商派员检验,或由进口商指定专门检验人员抽查,并且出具“检验证书”,才能交银行议付该信用证。这种条款,就被人们称为“软条款”。

  笔者做过许多笔这样的业务,没有一次发生过疏漏或闪失,而且,开证行大多是“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其实,只要商品质量过硬,不是故意挑剔,检验合格放行,都能顺利收汇。我们的不少客户其实是第一次与外商做生意,一般都能按时结汇,令交易划上圆满句号。

  因而,柯桥的银行在处理这一类信用证时,一般也能给客户某些资金融通。诸如,生产前的“打包贷款”,或者出运后的“押汇”等。根据笔者手上资料,迄今还没有一笔生意因此类条款而买卖做“砸”了。

  当然,前提是审慎地了解客户资信,及买卖双方诚心诚意的合作和产品的质优货俏。

  还有,少数信用证规定:“此信用证暂不生效”,待开证银行发来“授权生效通知书后”才能算数。其实只要没有存心诈骗,这样的条款在相当程度上是可以接受,并且付诸生产的。

  实际的贸易背景可能是这样的,一些国家政府对外汇控制较严,进口商品要经过严格、复杂的审批手续。但是市场机制风云变幻,“时不我待”,进口商要求商品在生产、出运与审批时同步进行,以免错失机遇。

  在相当的情况下,出口商收到这类“尚未生效”的信用证时,就可以委托厂家付诸生产了,前提是出口商一定要领悟到其中的风险,叮嘱开证人在装运前,务必使信用证“生效”。否则,如果货物已经出运,所提交的信用证“尚未生效”,开证行就可藉此拒不付款,造成的损失,出口商只能“哑巴吃黄连”了。

  少数信用证规定,该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在开证银行,条款中又规定:“交单期是提单后的21天”。一般的受益人都会要求开证人将“到期地点”改在“出口国所在地银行”,以免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延误到期日而造成拒付。

  在通常的情况下,受益人此时必须考虑到交单期的紧迫性,一定要在寄单前的“邮程时间”内将单据交到议付银行。笔者从事多年银行“外贸单证”,几乎没有碰到过这类情况,即,开证行因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时日”迟到而拒付的。

  因此,只要受益人把握时间,这种条款也是可以接受的。先决条件是,受益人一定要注意到该条款的“风险性”。

  其他可以接受的“软条款”还有,信用证要求商品必须达到“进口国”产品所要求的质量标准;要求所装运货物轮船的“船龄限制”;规定的运输航班、航线等的限制,都是受益人可以考虑接受的。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中,“好客户”并不那么容易找,抓住机遇,激流勇上,才是“商海弄潮儿”所要具备的先决条件。当然,信用证业务中,“合理的谨慎”是必要的,“灵活”更是不可缺少的一环,需要的是有关人员的机智和警觉,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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