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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颁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8日 09:37 河北日报

  新华社电(记者陈二厚)记者近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加强和规范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提升税收征管政策的法律级次,税务总局日前颁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50条,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车购税申报程序、免税程序、退税程序、税款征收程序、完税证明的管理程序以及档案资料的管理程序六部分。

  办法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如发生底盘更换或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在免税程序中,办法规定,对纳税人购置未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采取先征税后退税的办法,即: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纳税人应先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总局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后,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

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事宜,不需再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港、澳留学人员可比照回国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

  办法规定,对已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原因发生退车的以及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办法还对已登记注册和未办理登记注册车辆申请退税需提供的资料,分别作了不同规定。对税务机关税款征收程序、完税证明的管理程序以及档案资料的管理程序进行了细化。

  据悉,车购税自2001年1月1日开征,以国务院下发的《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作为征管的政策依据,委托交通部门代为征收。从2005年1月1日起,车购税由国家税务系统负责征收。考虑到车购税征收机构、人员、业务的划转移交有一个过渡期,为保持政策衔接,税务总局制订了《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目前,划转移交工作基本完成,税务总局正式出台办法,对《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政策问题进行了细化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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