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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无权出让土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7日 02:36 重庆晨报

  本报讯(记者肖玉)开发区管委会无权出让土地———昨天,最高法院参与起草相关司法解释的两位法官,在市文化宫为上千名法官和律师讲授“房地产及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时强调。

  当天,800多名律师和120多名法官一起上课学法,这在我市尚属首次。

  最高法院法官赴渝讲法

  最高法院出台实施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据悉,整个讲授分为两天,昨天是最高法院冯晓光法官讲解《施工合同解释》;今天,将由《土地使用权解释》的主要起草者韩延斌法官讲解。

  合同岂能轻易就说无效

  “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开发区管委会,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土地使用权解释》的主要起草者韩延斌法官表示: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是该解释的最大亮点。同时,让开发区管委会退出土地出让合同的订立,能有效减少该类纠纷。

  同时,《解释》尽量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以促进合同加速履行和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在合同的解除上,《解释》严格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只有在出现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解除的才予以支持。

  根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其他部门无权出让。《解释》明确: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开发区管委会与受让人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无效处理。

  《解释》调整的范围只限于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纠纷案件,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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