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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未愈被安排出院死亡后医院担责30%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7日 02:35 重庆晨报

  南岸区汪先生因患肾炎、肾结石,在某医院手术治疗。术后,汪身体状况逐渐好转,但体温尚未稳定。院方因病人多、床位紧,安排其出院。可两天后,汪病情开始恶化,并再次入院手术,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医学会鉴定,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汪妻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汪的病亡虽不属医疗事故,但医院在其病情尚未稳定的情况下就安排他出院,使其错失最佳治疗时机,明显存在过错,因此判决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顾秉弘律师点评:

医院在汪先生第一次手术后,仅在病情好转却并未稳定的情况下,就仓促安排其出院,使病人没有得到及时、合理的治疗,医院行为明显有过错,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打医疗官司时,除医疗事故赔偿外,还可以有医疗过错损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两个案由。在不构成医疗事故时,选择后两个案由,只要院方有过错,患方也可依法要求院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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