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良)记者昨日从民航总局获悉,由于油价持续在高位徘徊,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于本月23日下发通知,决定将现行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征收期限由2005年12月31日暂延长至2006年3月31日,收取标准不变,即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燃油附加费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已提前购买200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航班机票的旅客不再补收燃油附加费。
上海航空公司董秘徐骏民表示,由于国内航油价格水平仍维持不变,因此航空公司在用油的成本上也并未下降,延长征收期限虽然可以稍微缓解航空公司的成本压力,但“情况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
“从8月1日到12月31日这段时间所征收的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大约可以为上航带来8000-9000万元人民币的收入。”他同时表示,原先发改委确定的12月31日的征收期限也只是暂定的日期,因此在国内航油价格等外部环境并未改变的情况下延长对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的期限也并不让人感到意外。
东航董秘罗祝平告诉记者,民航总局此举的出发点可能是考虑一季度视届时市场具体情况再决定征收与否。“延长征收期限可以减轻航空公司的负担,有些补贴总是好的。”东航华东地区销售总经理田大伟也向记者表示,延长国内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期限对航空公司是好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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