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流感险种惹争议 保险产品如何创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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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 09:04 中国经济时报 | |||||||||
■本报记者王宇新 就在民生人寿和华安财险相继推出禽流感险种之后不久,记者于11月22日从中国保监会获知,针对财险商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正式发布。从2006年1月1日起,除四类产品外,保监会对财险商新产品的保险条款不再进行审批。
保监会放权财险商 保险业市场化起步 据了解,未来仅剩的四类须审批的险种“身份”特殊,它们是依法实行的强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投资型保险、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其他保险新品的条款只需备案,即保险商可将保险条款推向市场后再向保险监管机构备案,其分支机构在使用时也不必再向所在地保险监管机构报送审批或备案。 同时,财险商分公司未来所拥有的权限也被放宽。对于备案类保险产品,保监会允许保险分公司对其总公司已报经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调整,或者自主开发在当地市场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但保险分公司应经其总公司批准同意,并报所在地保监局备案。 “大量业务的开放,表明了政府的态度:为保险产品的开发、定价和创新方面亮起了绿灯。”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与中央“十一五”规划建议所强调的“自主创新能力”相符合,因为“自主创新能力”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打破一切制度障碍。 其实,早在2004年4月20日,保监会就下发通知,正式启动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改革。今后除规定的部分保险产品外,各财产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的其他保险产品,均实施事后备案管理制度。 “这次政策的出台主要是对去年通知的进一步细化”,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阎建军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这反映了政府改革保险市场的思路:一方面配合行政许可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市场化趋向,放松管制;另一方面鼓励创新,如投资型的财产险产品等。 他表示,今年保险业发展的步伐不是很快,如果继续严格管制,那么产品的创新就比较慢,对市场的反应能力会比较弱。 “市场放宽以后,最终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偿付风险能力的监管。”阎建军同时也表示了自己的担忧,他认为在鼓励市场进步和市场发展的同时,也要努力防范风险,下一步可能有相关的配套法律和政策出台。 放手财险商仅是中国保险业市场化的前奏,类似的市场化变革在与老百姓更为紧密的寿险业也即将发生。据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披露,目前寿险费率市场化的技术工作已经完成,明年有望全面放开。 禽流感险种惹争议 专家指其违背原则 11月7日,民生人寿向市场宣布,已开发了禽流感定期寿险,在中国保监会报备通过,将于近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并称其为国内第一次专门针对禽流感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而华安财险在11月11日也向市场推出了禽流感险种,并表示,公司的该险种于11月2日就获得了中国保监会的批准,成为国内首家获批的禽流感保险产品。 “创新不仅仅是技术上有一些明确的东西,还体现在制度上。”郝演苏表示,“但是,有些不属于技术创新的产品,比如现在推出的应对禽流感的产品,在表面上它是一种创新,但这个创新是违背保险中的‘大数法则’的。站在保险监管的立场上看,这是有害的。如果禽流感的风险扩大化,将会导致开设此险种的保险公司亏损,而亏损破坏了正常客户的利益,因为他们动用的是同一个保险基金。这种创新是不应该鼓励的。” 郝演苏认为,保险公司与制药商不同,制药商开发禽流感相关药品,如果药品卖不掉形成亏损,只会影响这种产品本身,而不涉及其他产品。“但是保险将会影响其他的产品,动用共同的基金,后果不堪设想。” 就已推出的两款禽流感险种来看,其市场定价也差异很大。民生人寿推出的禽流感定期寿险,200元保10万,指的是因禽流感身故的赔付金额。 “我们是100元保20万,”华安财险的业务员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的采访时自豪地说,“我们与民生的产品有两点不同:首先,保额不一样。我们是100元保20万,他们是100元保5万,而且只能买200元保10万;另外一个最大的不同是赔付标准不同,我们是确诊赔付,而他们只能是死亡赔付”。 “它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则,”郝演苏表示,保险产品对费率的厘定是要参考历史数据的,但禽流感目前还没有历史数据,保险公司还无法确定其生命表以及固定风险系数,对于人禽流感险种的费率厘定还有难度。 标准普尔近日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保险业将成为禽流感的重灾区,一旦全球禽流感疫情发展严重,预计全球保险业将蒙受至少150亿至200亿美元的损失,甚至可达2000亿美元。 标准普尔同时指出,保险业面临的风险到底有多大,取决于禽流感大面积爆发和持续的时间。但禽流感确实使寿险业和财险业都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由于禽流感可能会通过多种渠道传播,一旦大面积爆发,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将面临挑战,因为购买了人寿保险和健康险的人将会索赔。而对财产保险公司来说,商业、旅游业遭受的巨大损失也将转嫁给保险公司,这样财险公司的偿付压力也会陡增。 郝演苏表示,对于产品创新不应仅是简单的审批,而应有一个导向性原则,即不能违反保险的基本经营原则,不能破坏保险特有的规律,不应使保险产品蒙上许多“博弈”的色彩。 (相关评论见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