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修改情况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6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来,公司董事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走访投资者、热线电话等多种方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积极、充分的沟通与协商,广泛征求了流通股股东的意见。根据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充分协商的结果,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原方案为: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总计安排37,500,000股股票,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安排的2.5股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调整为: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总计安排45,000,000股股票,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安排的3股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国阳新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其他内容不变
二、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补充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方案的调整有利于维护二级市场的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情形,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更加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更加有利于维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且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
三、保荐机构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国阳新能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保荐机构认为:
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广泛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尤其是听取、采纳了广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后形成的,充分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是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广泛沟通和协商后的结果;该等修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涉及的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处置方案的最终批准以及公司相关股东会议以类别股东分类表决方式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审议批准。修改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及相关股东会议以类别股东分类表决审议批准后,可以依法实施。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摘要(修订稿)和中介机构及公司独立董事补充意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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