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自营业务建责任追究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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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 01:59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记者昨天获悉,针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存在使用不规范等问题,证监会要求,按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自营业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证监会方面表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存在使用不规范账户进行自营、超比例持仓、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纵市场等问题,并成为公司风险的主要爆发点。证监会近期全面展开了证
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应按照指引要求,建立并完善公司自营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与机制,规范自营业务,端正投资理念,增强守法意识,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不得将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混合操作;不得以他人名义开立自营账户,使用非自营席位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超比例持仓或操纵市场。此外,证券公司应按要求将全部自营账户明细(含不规范账户)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由证监局转报沪深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备案。证券公司对不规范账户要制定有明确时限和具体责任人、按月份细化落实的清理计划。清理期间,不规范账户只能卖出证券,不能买进,并要逐步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