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深圳地税出台新规受赠继承房出售须缴营业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 12:44 扬子晚报

  深圳市地税局日前规定,个人出售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形式所得住房,同样需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房改购买所得住房的销售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房时间,以适用营业税缴纳规定。

  从今年6月1日起,国家对个人购买住房(包括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在两年内转手交易的,按实际销售金额全额征收营业税。对超过两年转手交易的,则根据不同住房类型
分别作出免征和差额征收的规定。在新政策执行5个多月后,税务部门发现除个人购买住房进行二手房交易外,同时出现了以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方式所得住房销售缴税问题。据了解,部分二手房交易当事人为免缴营业税,在交易中往往以赠与或继承,甚至离婚财产分割的形式规避营业税,给税务部门依法征收造成困难。

  为此,深圳市地税局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

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也适用
二手房
交易缴纳和减免营业税的规定。李南玲王轲真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