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1月23日电(记者孙玉波)国家工商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准备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企业,在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后,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根据2004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2005年起,汽车生产企业自产乘用车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2006年起,所有自产汽车产品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
据此,国家工商总局提出,拟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企业,到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后,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两级审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公布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对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
品牌汽车经销商,包括二级经销商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汽车连锁经营企业,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备案后,方可从事品牌汽车经营活动。
网络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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