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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公司自订保险条款和费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 12:02 京华时报

  作者: 李英辉来源:

  本报讯(记者李英辉)中国保监会昨天正式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根据这一新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除4类保险产品外,财产保险公司可以自由制订保险产品的条款与费率。

  新的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将保险产品的管理方式简化为两种:审批和备案。审批属于行政许可管理。新《办法》实施后,将仅对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投资性保险条款以及保险期限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4类险种实施行政审批。审批类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和费率需要事前经过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后,保险机构方可在市场上销售使用。

  除上述4类险种外,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均适用于备案管理。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条款和费率推向市场后再向监管机关备案,以备查询。尽管对于备案类保险产品,保险监管机关不再对其进行事前的实质内容审查,但监管机关保留事后采取监管措施的权利。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和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使用时不必再向所在地保监局报送审批或备案。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实施后,减少了审批保险产品的种类,简化了审批的手续和流程,保险公司产品自主管理权也将大大增加。这一制度的提出,可以有效缩短保险产品从开发设计到投放市场的周期,增强保险公司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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