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4类高危新品须经审批
晨报讯(记者 李隽琼)中国的财险商比寿险商们更早地获得了较为全面的自定保险条款和自定价格的权力。
记者昨天从保监会获知,针对财险商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正式发
布。从明年1月1日起,除四类产品外,保监会对财险商新产品的保险条款不再进行审批。
未来仅剩的四类须审批的险种“身份特殊”,它们是依法实行的强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投资型保险、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其他保险新品的条款只需备案,即保险商可将保险条款推向市场后再向保险监管机构备案,其分支机构在使用时也不必再向所在地保险监管机构报送审批或备案。
同时,财险商分公司未来所拥有的权限也被放宽。
昨天,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对于审批产品,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对其总公司已报批的保险费率进行调整。分公司可在一定范围内(在保监会审批费率上下浮动30%的范围内)调整保险费率,经其总公司批准同意后报所在地保监局审批;超出范围的,由其总公司报保监会审批。
对于备案类保险产品,保监会允许保险分公司对其总公司已报经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调整,或者自主开发在当地市场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但保险分公司应经其总公司批准同意,并报所在地保监局备案。
放手财险商仅是中国保险业市场化的前奏,类似的市场化变革在与老百姓更为紧密的寿险业也即将发生。据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披露,目前寿险费率市场化的技术工作已经完成,明年也有望全面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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