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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 02:2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经过充分的沟通,根据公司股东提议,公司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11月24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广东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丽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5年11月14日公告以来,为广泛地听取股东意见,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投资者见面会、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走访投资者、股权分置改革专网平台、网上路演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广泛的沟通。现根据沟通、协商结果,公司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对价安排调整情况

  原方案中:

  对价安排如下: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实施每10股流通股送2股股份的对价安排,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共计安排15,210,000股股份对价。

  现修改为:

  对价安排如下: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实施每10股流通股送3股股份的对价安排,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共计安排22,815,000股股份对价。

  (二)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增加了一项特别承诺

  公司第一大股东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在原方案所做的特别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承诺:将提出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50%的议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二、补充保荐意见

  对于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光大证券出具补充保荐意见如下:

  “1、本次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方案的调整是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充分、广泛的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3、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发表的保荐意见书的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对于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宝丽华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系在充分考虑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情况下拟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参与主体合法,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目前阶段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宝丽华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依照《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5年11月23日刊登于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或本公司网站http://www.baolihua.com.cn上的《广东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相关附件。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附件:

  1、广东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广东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5、广东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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