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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公司产品自主权大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 00:31 东方早报

  国内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开发及定价的自主权将获全面提升。保监会昨天正式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自主权大幅度增加。今后,除强制保险、车险、投资型保险以及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外,其他保险条款均适用于备案管理。

  新的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将保险产品的管理方式简化为两种:审批和备案。经过保监会
审批和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使用时不必再向所在地保监局报送审批或备案。

  《办法》实施后,将仅对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投资性保险条款以及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4类险种实施行政审批。审批类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和费率需要事前经过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后,保险机构方可在市场上销售使用。

  除上述4类险种外,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均适用于备案管理。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条款和费率推向市场后再向监管机关备案,以备查询。

  此外,对于审批类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分公司可在保监会审批费率上下浮动30%的范围内调整保险费率,经其总公司批准同意后,报所在地保监局审批;超出范围的,应由其总公司报保监会审批。而备案类保险产品,只要获得总公司批准同意,并报所在地保监局备案,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或自主开发保险条款和费率将不设任何限制。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后,原来以“严格事前审批”为主要特点的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亟待改革。在这一背景下,保监会于2004年10月开始着手起草新《办法》。

  新的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实施后,将减少审批保险产品的种类,减化审批的手续和流程,保险公司产品自主管理权也将大大增加,保监会的监管思路也由早前的“严格事前审批”转为“加强事后监管”。这一制度的提出,可以有效缩短保险产品从开发设计到投放市场的周期,增强保险公司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出贴近社会需求的保险产品。

  据悉,为避免频繁变更规章,保证制度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操作性,《办法》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内容,保监会同时配套下发了《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其中的内容进行细化,如保险公司需报告的事项、报告内容、报表和时限等。

  此外,《办法》强化了法律责任人制度和精算责任人制度,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指定一名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分别负责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法律和精算事务。《办法》规定,对于保险公司部分违法违规的情形,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该《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者:早报记者 肖莉 艾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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