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险产品开发权下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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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 |||||||||
新财险条款费率办法明年实施 随着中国保监会进一步下放财险产品开发权限,一直以来困扰财险业发展的保险产品同质化问题有望在明年得以化解。 22日,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制度处处长董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将于20
据董波介绍,该办法取消了以往保险产品主险和附加险的分类,同时,将保险产品的管理方式简化为审批和备案两种。除依法实行强制的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投资型保险、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四类保险产品仍需提前审批外,其他保险条款均适用于备案管理,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条款推向市场后再向监管机关备案,以备查询。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和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使用时不必再向所在地保险监管机构报送审批或备案。 董波说,该办法还首次提出了对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问题。办法规定,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机构可以进行组合式经营使用,无需报送审批或者备案;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作出修改的,保险机构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保险机构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分别列明各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 据悉,该办法在赋予保险公司更大自主管理权的同时,也加强保险产品管理的事后监管力度。该办法规定,对于保险机构已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被发现存在违反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经营使用。 另外,考虑到财产保险的风险种类和风险高低程度存在较强的地域性特点,该办法将对财产保险产品实行两级管理模式:一是对于审批类保险产品,采取以保监会管理为主、保监局管理为辅的分工原则。二是对于备案类保险产品,采取保监会和保监局并行管理的分工原则。(23C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