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家庭装修纳税有新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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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 06:23 深圳特区报 | |||||||||
我市家庭装修纳税有新规定 计税分三档两类指导标准可上下浮动20% 【本报讯】(记者王轲真)市地税局日前专门就家居装修作出税收新规定。按照计税标准,普通住宅和复式房、别墅两类房屋装修分高、中、低三档计税,并可上下浮动20%。
根据地税局最新规定,凡在深圳市内进行的家居装修,在税收征管上主要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由各区税务机关委托家居装修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代征税款,并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装修承建方(纳税人)与业主签订装修合同后,在进场开工之前必须到物业管理单位领取《登记审核表》,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手续。物业管理单位按区税务机关审核的计税营业额代征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对未按照《登记审核表》载明的计税金额和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需要引起市民注意的是,勿为避税而盲目减少装修工程合同价款。对不提供装修工程合同或合同所确定的价款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参照核定计税营业额的指导性标准核定计税营业额。此外,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装修工程队以及临时从事装修工程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指导性标准核定计税营业额和应纳税额。纳税人不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直至其缴纳税款。 作者:记者王轲真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