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5年11月21日刊登的《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说明书(摘要)》中的“六、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二)律师意见结论”,以及巨潮网(www.cninfo.com.cn)上的《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中的“九、本公司律师法律意见”的“(一)本公司律师法律意见结论”,由原来的“本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律师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认为:粤高速及其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具备制订和实施粤高速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适当资格;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操作程序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禁止性规定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但该方案须经粤高速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更正为“本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律师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认为:粤高速及其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具备制订和实施粤高速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适当资格;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与实施程序不涉及粤高速股份变化,没有损害全体股东包括B股股东的利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操作程序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禁止性规定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但该方案须经粤高速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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