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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 02:0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于2005年10月17日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中决定单独聘请相关机构
和专业人士对重组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提交董事会和重组各方。现独立董事聘请的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就重组事宜出具了《2002年北京万东医疗装备公司重组及后续事宜的法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经过对该法律意见的研究和讨论,独立董事庞钦壁先生、杨若寒先生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王丽君女士对独立董事意见表示弃权,理由为:从已经了解的情况看,《法律意见》对整个重组进程的描述是客观和真实的;由于对重组工作前期阶段掌握的情况并不全面,因此《法律意见》对整个重组进程的描述是否全面无法做出实质性判断;因本人专业所限,对能否通过《法律意见》中描述的内容得出独立董事意见中描述内容尚无法进行有效判断。

  附:一、《独立董事意见》

  二、《2002年北京万东医疗装备公司重组及后续事宜的法律意见》

  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1月21日

  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2005年10月14日独立董事会议的意见,我们聘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请该所专业律师,就公司重组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2005年11月15日金杜律师事务所杨小蕾律师根据重组的事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与重组各方进行调查和沟通后,出具了《2002年北京万东医疗装备公司重组及后续事宜的法律意见》(下称法律意见)。对该《法律意见》,经过认真研究和讨论,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所列事实清楚、翔实,适用法律准确,分析周全,理由充分,客观、全面和公正的阐述了公司重组协议及重组操作的过程,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以及解决的方式,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二、根据《法律意见》,我们讨论后认为,由于重组协议及操作过程多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因此重组协议不可能获得批准及实施,所以必须停止重组、解除重组协议。

  三、为了保障公司能够稳定健康的发展,我们认为首选之策是重组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达成解除重组的协议,尽最大可能减少对公司、重组各方及广大投资者的损失。此项工作应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

  四、如果重组各方在2005年年底前未达成解除重组的协议,我们将依据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措施,终止重组协议。

  五、我们提议,在适当时机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除重组协议事项进行表决,同时对博奥公司出任的董事提出罢免的议案,并对董事会成员进行改选。

  六、公司流通股股东也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大股东重组行为侵害自身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终止重组协议的履行,并可要求损害赔偿。

  七、公司重组协议中多项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问题久拖不决已对公司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为了公司的利益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重组各方应尽快就解除重组协议事宜进行协商和决策,使这一问题尽快得到妥善解决。

  独立董事签名:庞钦壁杨若寒

  2005年11月18日

  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2002年北京万东医疗

  装备公司重组及后续事宜的法律意见

  致: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受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东医疗”)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就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医药集团”)与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奥公司”)签署的《重组北京万东医疗装备公司协议书》(以下简称“重组协议”)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对万东医疗的影响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金杜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公司的下述保证:

  1.公司已经向金杜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等书面文件。

  2.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书面材料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的口头证言,公司保证这些口头证言符合事实情况。

  3.公司提供给金杜的文件资料、证明和口头证言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文件材料为复印件的,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独立董事就重组协议对公司的影响作出判断的目的使用,未经金杜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保证本法律意见的真实、准确和完整,避免因个别的摘录或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法律意见文字不得被个别摘录或引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金杜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涉及重组协议以及重组协议的履行(以下简称“重组”)等所必需的文件资料(见本法律意见附件的文件清单),向公司、博奥公司等相关方进行了适当的访谈,并收到博奥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在此基础上,对重组有关的下列事实进行了核查:

  一、重组协议涉及各方

  1.北京医药集团

  企业名称: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1500489

  法定代表人:卫华诚(2002年为朱宝凤)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20,000,000元人民币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路白家庄西里5号

  成立日期:1987年3月28日

  北京医药集团为重组协议中北京万东医疗装备公司(以下简称“万东公司”)的出资人及其经营性资产和所对应负债的转让方。

  根据万东医疗《2003年度报告》,重组协议签署时北京医药集团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2.万东公司

  企业名称:北京万东医疗装备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1232531

  法定代表人:许家驹

  注册资本:34,833,000元人民币

  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企业

  成立日期:1994年6月30日

  万东公司为重组协议中约定的目标公司。

  根据财政部2000年12月31日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重组协议签署之时,万东公司依法占有、使用的国有资本为人民币6966.7万元。北京医药集团向万东公司出资人民币6966.7万元,占万东公司注册资本的100%。2002年6月6日,万东公司变更国有法人资本为人民币3483.3万元,北京医药集团向万东公司出资人民币3483.3万元,占万东公司注册资本的100%。根据北京市财政局2000年10月31日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万东公司向万东医疗投资人民币7200万元,占万东医疗注册资本的64.86%。

  3.万东医疗

  企业名称: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1510277

  法定代表人:许家驹

  注册资本:144,300,000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股票代码:600055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5号

  注册登记日期:1997年5月12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0年10月25日

  根据财政部2000年12月31日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证》(经2003年7月30日年检),万东医疗依法占有、使用国有法人资本人民币7200万元。

  4.博奥公司

  企业名称: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1169977

  法定代表人:荣泳霖(2002年为龚克)

  注册资本:376,500,000元人民币(2002年为346,000,000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西路甲2号

  成立日期:2000年9月30日

  博奥公司为重组协议中万东公司经营性资产和所对应负债的受让方。

  根据财政部2002年5月25日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博奥公司占有、使用国有法人资本人民币21,000万元,占博奥公司注册资本的60.69%。根据财政部2003年6月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北京医药集团向博奥公司增资人民币3050万元,进而持有其8.10%的股份;博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37,650万元,国有法人资本变更为人民币24,050万元,国有法人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63.88%。在财政部2003年6月4日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上,万东医疗已登记为博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博奥公司向其投资人民币23,679.7万元,持有其64.86%的股份。

  二、重组情况

  (一)重组方案的审批

  1.2001年12月17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经委”)向北京医药集团出具《关于批准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万东医疗装备公司重组的通知》([2001]京经企改字第833号)。根据该通知,(1)博奥公司与北京医药集团全资子公司万东公司实施战略性重组;(2)重组采取吸收合并方式,即博奥公司向北京医药集团定向增发博奥公司股份并提供部分现金补偿,医药集团以其持有的万东公司净资产认购上述股份,重组后北京医药集团成为博奥公司参股股东;(3)博奥公司对万东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整体吸收合并,承担万东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和现有职工等其他企业要素,重组后应取消万东公司企业法人地位;(4)具体重组步骤为:至2002年1月底,重组双方完成资产评估及确认工作,签订正式合并重组协议,报股东会通过;2002年3月底,重组双方完成博奥公司股权定向增发、北京医药集团认购及进入博奥公司董事会等程序性工作,同时完成博奥新产品进入万东医疗的产业重组工作。

  2.2001年12月19日,北京医药集团向万东公司出具《关于〈北京万东医疗装备公司与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战略重组的申请〉的批复》,原则同意万东公司进行改制及与博奥公司实施战略性重组的方案。

  3.2002年3月28日,北京市财政局向北京医药集团出具《关于北京万东医疗装备公司拟改制资产评估项目审核意见的函》(京财企一[2002]599号),批准万东医疗拟改制资产的评估立项,该评估项目的评估基准日为2001年6月30日,北京德威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结论仅对被评估资产和万东公司拟改制有效,自2002年6月30日起失效。

  4.2002年7月5日,北京市经委向北京医药集团和博奥公司出具《关于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公司重组万东医疗装备公司有关问题的意见》(京政企改[2002]93号)。根据该《意见》,重组同时应成立承接和管理万东公司相关人员及非经营性资产的实业公司,由北京医药集团控股;博奥公司在向该实业公司支付人民币200万元的补偿金的基础上,以原重组协议书规定的各项重组预留费用在抵扣相关费用后的总额作为其对实业公司的负债,博奥公司在12年内分年支付,博奥公司以其所持的万东医疗50%股权质押作为资金支付的保证。

  5.2003年5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向北京医药集团出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万东医疗装备公司重组的批复》(京政函[2003]48号),原则同意博奥公司重组万东公司,万东公司持有的万东医疗全部国有法人股由博奥公司持有。

  (二)重组协议的签署

  1.2001年12月28日,博奥公司、北京医药集团签署《重组北京万东医疗装备公司之土地处置方案》,约定朝阳区三间房南里七号和朝阳区郎家园6号(3-3)宗地为出让地,由北京医药集团作为出资投入博奥公司;朝阳区郎家园6号(3-2)及6号南部宗地为划拨地,由博奥公司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朝阳区郎家园6号(3-1)宗地不进入重组的资产评估范围,不进入重组后的博奥公司。

  2.2002年1月10日,北京德威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北京万东医疗装备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德威评报字[2002]第01号),万东公司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为人民币21221.41万元,评估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2001年6月30日起至2002年6月29日,为期1年。

  3.2002年2月28日,博奥公司与北京医药集团签署《重组北京万东医疗装备公司的协议书》,主要约定:(1)北京医药集团以万东公司经评估的经营性净资产共计人民币21221.41万元,冲减重组预留费用人民币15423.21万元后的余额人民币5798.20万元中的人民币5185万元向博奥公司出资,并取得博奥公司8.10%的股权;剩余人民币613.20万元由博奥公司在协议签署后一个月内及一年内分两次付清;(2)博奥公司继承并负责管理万东公司除离休职工外所有在册职工,北京医药集团承接并负责管理万东公司离休职工;(3)北京医药集团应合法履行重组过程中的相应报批及信息披露等义务,博奥公司应协助北京医药集团办理上述事宜;(4)重组完成后,万东公司依法取消法人资格,博奥公司将持有万东医疗64.86%的股份;(5)重组完成后,双方共同办理万东公司的注销手续、经营性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及万东医疗的股权变更手续;(6)重组完成后,北京医药集团作为向博奥公司出资的万东公司全部经营性资产及其负债由博奥公司继承,万东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由博奥公司代管,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4.2002年7月9日,博奥公司与北京医药集团签署《重组北京万东医疗装备公司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书》,主要约定:(1)为妥善处理万东公司除离休职工之外的所有在册职工及非经营性资产,由北京医药集团和万东医疗分别投资人民币305万元和150万元共同组建实业公司;(2)北京医药集团取得博奥公司8.1%股权的对价由人民币5185万元变更为人民币4880万元,北京医药集团将其中的差额人民币305万元注册成立实业公司;(3)由实业公司承接并管理万东公司部分在册职工,但博奥公司仍负责安置并管理万东公司84名业务人员及万东公司下属部分子公司的人员;(4)博奥公司在12年内分期向实业公司支付重组预留费用,并以其所持的万东医疗部分股权质押作为保证。

  5.根据博奥公司200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博奥公司长期投资合计人民币269,833,022.39元,净资产(股东权益合计)为人民币463,531,298.76元,其对外投资额已占博奥公司净资产的58.21%。

  (三)重组协议履行情况

  1.2002年9月5日,北京医药集团与万东医疗签署《设立北京万东安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北京医药集团出资人民币305万元、万东医疗出资人民币150万元,双方共同设立北京万东安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欣公司”)。

  2.2002年9月23日,中公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开业登记验资报告书》([2002]中公信验字第250号)。根据该报告书,截至2002年9月23日止,安欣公司已收到北京医药集团及万东医疗缴纳的全部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455万元。

  3.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51479365),安欣公司于2002年9月2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许家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5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4.2003年10月23日,博奥公司与安欣公司签署《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万东安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之协议(一)》,主要约定博奥公司向安欣公司转让其吸收合并的万东公司所属部分子公司,并以该等子公司合计净资产价值人民币557.3729万元冲减博奥公司应支付预留费用形成的对安欣公司负债人民币15423.21万元中的等额部分;重组预留费用冲减后的剩余部分,包括博奥公司、万东公司已经支付给安欣公司的部分资金和博奥公司将在今后11年内逐年支付给安欣公司的余额,由双方另行签订相关协议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5.2002年11月13日,博奥公司、北京医药集团及万东公司签署《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北京万东医疗装备公司之资产过户备忘录》,各方对资产过户清单、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万东公司形成的资产增减值和费用,以及办理资产过户的各项费用进行了确认。

  6.根据万东医疗《2003年度报告》、《2004年度报告》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2003年5月16日的公告,博奥公司、北京医药集团和万东公司三方已完成资产移交手续;北京医药集团持有博奥公司8.10%的股份,成为博奥公司的第二大股东;万东公司的国有资产产权年度登记已合并到博奥公司,由博奥公司在高教系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进行统一登记。

  7.2003年5月22日,万东医疗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来自博奥公司的程京、夏朝阳和邢婉丽为万东医疗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8.根据博奥公司2003年鉴及2004年鉴,博奥公司已将万东医疗作为控股子公司,为其第一大股东,持有股权比例为64.86%;根据金杜律师向万东医疗及博奥公司访谈了解的情况,博奥公司已取得万东医疗相应的红利分配。

  9.根据万东医疗《2004年度报告》,目前万东公司持有万东医疗64.86%的法人股变更至博奥公司的有关股权变更手续,正在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审批办理之中。

  10.2004年6月8日,北京医药集团与博奥公司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国资委”)提交《关于按照现有方案继续完成以吸收合并方式重组北京万东医疗装备公司工作的报告》。根据该《报告》,2003年9月22日,北京医药集团与博奥公司向国资委上报了万东医疗64.86%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过户的书面申报材料。

  11.2004年9月24日,博奥公司向北京市领导上报《关于按照现有方案继续完成以吸收合并方式重组北京万东医疗装备公司工作的报告》,请示按现有重组方案继续执行。

  12.2005年8月18日,万东医疗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做出限定股权过户工作在2005年10月1日前完成的决议。

  13.2005年8月18日,万东医疗三位独立董事庞钦璧、杨若寒、王丽君出具《独立董事意见》并于8月20日公告,认为公司股权没有过户已给公司经营及发展带来重大影响,要求有关各方指定专人在2005年10月1日前完成股权过户工作。如超过期限股权仍不能过户,重组各方应有妥善解决的具体方案和办法。

  14.2005年8月18日,万东医疗向北京医药集团、博奥公司提交《关于尽快明确万东装备产权重组若干事项的请示》([2005]京万医股字第8号),要求对重组的若干事项尽快予以明确。

  15.2005年8月31日,万东医疗向北京医药集团提交《关于重组中生物芯片产业化问题的报告》,认为签订重组协议3年多来,产业融合、万东医疗产品结构升级和博奥公司芯片产业化并未启动和实施,重组的目的没有达到。

  16.2005年9月2日,万东医疗管理层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布了《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团队致全体股东的公开信》,认为重组协议的目的没有实现也不可能实现,万东医疗的平稳发展与博奥的介入并无关系。

  17.2005年9月26日,博奥公司向万东医疗出具《关于通报博奥万东重组工作近期进展情况的函》,通报了清华大学、博奥公司与北京医药集团商讨、推动重组事宜的有关情况,提出无论是北京市国资委,清华大学与清华控股有限公司,还是北京医药集团与博奥公司,都认为继续推进和完成重组工作应该是首选之策。

  18.2005年10月12日,万东医疗召开万东医疗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职工代表联名提交的《关于反对按原方案继续推进重组》的议案。

  19.2004年10月14日,万东医疗三位独立董事出具《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解决公司股权不确定问题的独立意见》,决定单独聘请相关机构和专业人士对重组工作提出法律意见,根据相关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提交董事会和重组各方。

  20.2005年10月14日,根据上海市证券交易所公开网站上万东医疗公布的公告摘要,截至2005年10月1日股权过户仍未实现,重组各方也未提出解决方案和办法。

  (四)重组协议涉及各方股权结构示意图

  1.重组前的股权结构:

  重组后的股权结构:

  基于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金杜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重组协议所涉及产权及股权转让的性质

  (一)根据万东公司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万东公司资产属于国有产权,因此重组协议涉及国有产权转让。

  (二)万东医疗为上市公司,重组协议将导致万东医疗64.86%的国有法人股转为博奥公司持有。因此重组协议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和上市公司收购行为。

  二、关于重组协议的效力

  (一)涉及重组协议效力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公司章程的规定

  1.根据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根据1994年7月1日起实施且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3.根据《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8号),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兼并,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

  4.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1994年4月25日发布),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前,其评估价值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并据此作为转让企业产权的底价。不准以赊销等方式转让国有企业产权或股权。

  5.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的要求,地方股东单位的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等变动(或者或有变动)的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也属于财政部国有股权管理的职能,需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事宜。根据2003年5月12日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因此,财政部的国有股权管理职能转由国资委行使。

  6.根据2001年4月21日《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第十二条,股东会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二)关于重组协议的有效性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公司章程的规定,金杜律师认为:

  1.重组协议已得到北京医药集团及博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署;北京市人民政府已于2003年5月22日向北京医药集团出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万东医疗装备公司重组的批复》,北京医药集团已履行重组协议生效的审批程序;博奥公司于2002年7月8日召开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重组北京万东医疗装备公司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书》的议案,通过了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上述《重组北京万东医疗装备公司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书》的议案。基于上述事实,重组协议依法成立,并应自2003年5月22日起生效。

  2.依据重组协议,在重组协议生效之日,博奥公司受让万东公司资产将导致其对外投资额超过其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其受让万东公司资产超过博奥公司净资产50%的部分无效,重组协议的效力存在瑕疵。

  3.根据相关政府部门规章的规定,重组协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权的转让应当取得财政部(现为国资委)的批准。但由于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转让需经财政部(现为国资委)批准的相关规定为部门规章,不是《合同法》所述的构成重组协议生效条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未取得财政部(现为国资委)的批准不影响重组协议的效力,但给重组协议的履行造成障碍。

  三、重组协议的履行

  (一)与重组协议履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协议双方的约定

  1.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要求,对经有关方面批准并已于2004年2月1日前正式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可按有关批复和合同的约定组织实施,但后续工作环节要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2004年第3号令)的规定进行规范。

  2.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3.根据《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应当经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获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4.根据1999年7月1日起实施且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修正,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第八十九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5.根据2001年9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证监发(2001)119号),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管理下,在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和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的参与下有序进行。对未按照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业务规则进行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不得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6.根据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号)第二条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为上市公司收购。

  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拟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符合规定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还规定,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协议收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在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履行收购协议。收购人在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前不得向被收购公司选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9.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0.重组协议对导致重组失败的不可抗力作了约定,即“归咎于法律上成立的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并非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原因(如国家政策调整等)导致本次重组工作失败”。

  (二)关于重组协议的可执行性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协议双方的约定,金杜律师认为:

  1.构成重组协议履行关键因素的万东医疗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权的转让至今未取得国资委的批准;并且,由于(1)作为重组协议中资产重组依据的万东医疗拟改制资产的评估结论已于2002年6月30日失效;(2)重组协议中博奥公司以12年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转让价款的规定不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3)重组协议中规定的职工安置方案未经万东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且万东医疗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职工代表联名提交的《关于反对按原方案继续推进重组》的议案;(4)博奥公司收购万东医疗64.86%的股份后,博奥公司的对外投资将超过其净资产的50%,不符合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因此,重组协议取得国资委的批准存在法律和政策障碍。

  2.根据重组协议,博奥公司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万东医疗的股份达到64.86%,超过万东医疗已发行股份的30%,已构成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行为;博奥公司作为收购人没有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履行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书面报告义务和公告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博奥公司在没有公告也没有获得中国证监会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情况下,向万东医疗委派了三名董事,并已从万东医疗获得红利分配,事实上已经部分履行了对万东医疗的收购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收购人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的强制性规定。虽然重组协议是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前签署,但其履行是在该《办法》颁布实施之后,因此协议双方应当在重组协议履行过程中遵守该《办法》的规定;博奥公司在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及公告之前就实际持有万东医疗股份,与该《办法》不符。以上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了重组协议继续履行的法律障碍。

  综上,金杜律师认为,上述第1项的法律和政策障碍已构成重组协议所约定的导致重组失败的不可抗力的情况;上述第2项收购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导致了重组协议的履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重组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已具有不可执行性。

  四、重组协议对万东医疗及其流通股股东的影响和救济

  (一)重组协议履行存在法律障碍对万东医疗及其流通股股东的影响

  万东医疗在其《关于尽快明确万东装备产权重组若干事项的请示》中提出,万东医疗在2001年股东大会通过的配股议案被证监会以大股东将发生变化而拒绝,制约了其作为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和经营发展。由于万东医疗的非流通股股东目前的不确定性,万东医疗无法按照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规定,推出并实施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改革方案,万东医疗的流通股股东无法享受股权分置改革带来的利益。

  因此,金杜律师认为,由于上述重组协议履行的法律障碍,造成重组协议长时间不能完全履行,并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法律上的不确定状态,已经并将进一步给万东医疗及其流通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二)万东医疗及其流通股股东的法律救济和权利

  由于重组协议长时间不能完全履行已经给万东医疗及其流通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金杜律师认为,万东医疗及其流通股股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下列法律救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万东医疗以及万东医疗的流通股股东可以要求重组协议双方北京医药集团和博奥公司根据重组协议和《合同法》的规定协商解除重组协议,并在不损害万东医疗和万东医疗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前提下处理相关事宜。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的规定,“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应当主动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停止收购活动”;“收购人在改正前不得向被收购公司选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4]1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进行”;“在(控制权转移的)过渡期间,收购人原则上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发生的控股股东违反法定程序转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行为,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后的6个月内予以纠正”;“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发生的控股股东违反法定程序转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行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收购人未按照本《通知》进行纠正或者规范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收购办法》及证监发[2003]56号文的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证监发[2004]118号),“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因此,万东医疗可通过股东大会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作出决议,要求博奥公司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之前停止对上市公司委派董事、收取红利等行为;或在博奥公司不同意停止上述行为的情况下,以上市公司的名义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请求,要求中国证监会责令博奥公司停止上述实际持有万东医疗股份的行为,并要求重组协议双方采取保护上市公司利益的措施。

  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根据新修订并将于2006年1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万东医疗的流通股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或在《证券法》修正案实施后,以大股东重组行为侵害自身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定终止重组协议的执行,并可要求损害赔偿。

  五、万东医疗独立董事的职责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上市公司的万东医疗的独立董事,有权并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1.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应当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2.当公司收到收购人的通知后,独立董事在参与形成董事会意见的同时,还应当单独发表意见;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在转让其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时,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其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要求该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就其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分别发表意见;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拒不提出解决方案的,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采取充分有效的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律师认为:

  1.重组协议的履行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重组协议应当解除或终止执行;

  2.万东医疗及其流通股股东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股东大会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作出决议,要求重组协议双方或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万东医疗和其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万东医疗的流通股股东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经办律师:杨小蕾

  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金杜已审阅的文件清单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万东医疗装备有限公司重组的批复》(京政函[2003]48号);

  2.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北京万东医疗装备有限公司的意见》(京经企改[2002]93号);

  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万东医疗装备公司拟改制资产评估项目审核意见的函》(京财企一[2002]599号);

  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批准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万东医疗装备公司重组的通知》(京经企改字[2001]第833号);

  5.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万东医疗装备有限公司重组的报告》(京经文[2001]170号);

  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经委关于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69号);

  7.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万东医疗装备公司与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公司实施战略重组的申请的批复》([2001]京药集团资本字第24号);

  8.北京德威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德威评报字[2002]第01号);

  9.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重组北京万东医疗装备公司协议书》;

  10.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重组北京万东医疗装备公司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11.《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北京万东医疗装备公司之资产过户备忘录》;

  12.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13.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14.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5.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章程;

  16.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17.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18.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

  19.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0.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21.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年度检查表》;

  22.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约请商议博奥万东重组事宜的函》([2005]博办字第87号文);

  23.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通报博奥万东重组工作近期进展情况的函》([2005]博办字第86号文);

  24.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尽快明确万东装备产权重组若干事项的请示>的复函》([2005]博办字第76号文);

  25.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博奥万东重组工作外界近期关注的有关情况小结》;

  26.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按照现有方案继续完成以吸收合并方式重组北京万东医疗装备公司工作的报告》;

  27.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

  28.《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29.《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2002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30.北京博奥生物芯片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31.北京万东医疗装备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32.北京万东医疗装备公司《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33.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34.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35.《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年会)决议公告》;

  36.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组中生物芯片产业化问题的报告》;

  37.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尽快明确万东装备产权重组若干事项的请示》([2005]京万医股字第8号);

  38.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解决公司股权不确定问题的独立意见》;

  39.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40.《设立北京万东安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

  41.北京万东安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42.北京万东安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43.北京万东安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

  44.北京万东安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与博奥公司重组运行中有关问题的报告》([2005]京万欣办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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