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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桂冠转债”回售的公告(第一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 02:0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01

  ●回售简称:桂冠回售

  ●回售价格:104元/张

  ●回售期:2005年11月29日至2005年12月5日

  ●回售资金到账日:2005年12月8日

  本公司的A股股票“桂冠电力”(股票代码:600236)自2005年10月11日至2005年11月21日连续30个交易日内有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即4.33元)。根据《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回售条款”之约定,本公司可转换债券(“桂冠转债(100236)”)回售条款生效。现依据《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就桂冠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向广大“桂冠转债(100236)”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

  (一)回售条件与回售价格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回售条款”约定:在转换期限内,如本公司股票收盘价在连续30个交易日内有2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成一定比率的价格回售予本公司。回售价格按照如下方法确定(回售价格均含当期利息):

  A、若满足回售条件的第一个交易日在发行后的第二个计息年度内(含该年度计息日),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的103%;

  B、若满足回售条件的第一个交易日在发行后的第三个计息年度内(含该年度计息日),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的104%;

  C、若满足回售条件的第一个交易日在发行后的第四个计息年度内(含该年度计息日),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的105%;

  D、若满足回售条件的第一个交易日在发行后的第五个计息年度内(含该年度计息日),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的106%;

  桂冠转债持有人每年可依照约定的条件行使一次回售权。每年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桂冠转债持有人可以进行回售未转换为股份的桂冠转债,也可以不行使回售权,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本次回售价格为桂冠转债面值的104%,即104元/张(含税)。

  桂冠转债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在回售条款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即2005年11月22日至2005年11月28日(五个工作日),本公司将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3次回售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本次回售的回售代码为“100901”,回售简称为“桂冠回售”。

  行使回售权的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即2005年11月29日至2005年12月5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方向为卖出,每次申请回售的桂冠转债面值数额须是1000元面额的整数倍,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3、付款方式

  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桂冠转债,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到账日应为2005年12月8日。

  回售期满后,本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二、回售期间的交易

  桂冠转债在回售期间停止转股。桂冠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桂冠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回售期满后至回售结果公告之前,公司A股股票、可转换债券和转股将停止交易。

  三、其它

  桂冠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桂冠转债。桂冠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民主路北四里6号

  

邮政编码:530023

  联系电话:0771-5636271

  联系传真:0771-5620664

  特此公告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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