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在举行的中华慈善大会上,民政部出台了《促进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共9条,旨在进一步培育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发挥其在社会保障事业的积极作用。
民政部救灾司司长王振跃特别解释了《意见》中的第二条:“对于涉及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类型的慈善类民间组织,民政部门可以承担起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在成立和运作的初期给予扶持。有条件的地方,民政部门可给予慈善类民间组织在办公场地、起动资金
、项目开展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体制的积极作用。”这就是说,那些长期找不着主管单位的大量的民间慈善组织,在此《意见》公布后,就直接可以接受当地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
值得注意的是,民政部将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慈善民间组织采取备案制。在《意见》第3条中提到“在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中开展这些活动的慈善类民间组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予以备案,免登记费、公告费。法人条件成熟的,可予以登记。”
此外,《意见》中明确提出要规范慈善类民间组织的行为。制订和完善民间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制度、评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财产管理制度和民间组织行为准则,督促慈善类民间组织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保证组织高效、民主、规范运行。(22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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