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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股份先送股再缩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 01:4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记者 刘宇平

  由阳光股份提出并经各非流通股股东及北京市国资委原则同意,阳光股份今日公布股权分置改革公告。

  以200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9204.028万股为基数,由包括北京燕赵房地产开发公
司在内的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2457.0197万股,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1.8股;同时,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送股完成后所持有的13096.8991万股股份为基数,按照1:0.8的比例进行缩股。椐了解,本次对价整体水平相当于10送2.963。

  此外,公司承诺,除新星有限公司外,其他所有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北京燕赵

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上述股份的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对于公司本次股改思路,阳光股份有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采用先送股再缩股的对价方式是因为,先送股虽然可以降低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但鉴于送股后因流通股供给量增加,可能会导致股价下跌,因此配以缩股,以减小股价的波动,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缩股后,由于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大幅增长,从而使得市场对公司的估值水平也将相应提高,这就意味着持有公司

股票的流通股东将享受到股价增长带来的收益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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