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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部分解除冻结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9日 01:0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5年11月18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进出口银行诉公司股
东吉林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一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将2005年6月21日冻结的吉林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吉恩镍业国有法人股6000万股中的3900万股于予以解除冻结,解冻日期为2005年11月16日。剩余的2100万股国有法人股继续冻结,冻结的期限至2006年6月20日。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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