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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可三享教育储蓄免税优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 11:49 北京日报

  零存整取存款按整存整取计算利率

  本报讯(记者黄玉迎)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三部委昨天联合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解答》中明确,一个人享受教育储蓄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次数,最多可有三次。

  免税优惠可享三次零存按整存算利率

  《解答》说明,教育储蓄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期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三个阶段中,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和利率优惠。也就是说,一个人至多可以享受三次优惠。

  其中,教育储蓄实行的利率优惠为,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不过,如果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

  另外,教育储蓄的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每月固定存额(存额由储户自定),分月存入。特别要注意的是,每份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2万元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其取得的利息,将被征收利息税。

  提前支取异地上学均不影响享受优惠

  如果有急用,教育储蓄也并不会不通融地因“违约”而征收利息税。不过,如果提前支取,就必须全额取走。《解答》指出,提前支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仍可享受利率和免税的优惠。如果储户不能提供“证明”的,则要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利息税。

  另外,学生到异地(仅指中国大陆境内)上学,也不影响享受教育储蓄的优惠。异地上学的学生,只要凭接受非义务教育学校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到开立教育储蓄账户的银行按规定办理即可。

  今年12月1日前取仍按原办法办理

  《解答》还强调,如果在今年12月1日前支取教育储蓄的,按原做法向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还继续有效。

  与此同时,储户若在2005年12月1日后支取教育储蓄,其提供的“证明”则必须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由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凡是不能够提供有关证明的教育储蓄,开办业务的银行应按有关的储蓄法规在2005年12月1日前予以规范,不能享受教育储蓄的有关优惠。

  其实,教育储蓄免利息税的新实施办法,新就新在这个“证明”上。过去,由于非义务教育学生身份证明不规范甚至虚假,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流失。因此,新实施办法将“证明”从源头到结尾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证明”的样式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一式三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由学校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其次,教育储蓄的储户要开“证明”,必须拿着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所在的学校才会给开。而且,储户还要在“证明”中填上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而学校则必须对填开的“证明”建立备案存查制度。

  违规办理教育储蓄将处3倍以下罚款

  《解答》还特别明确了对违规办教育储蓄的储户、银行和学校的罚则。

  其中,对储户采取欺骗手段办理教育储蓄的,一经发现,对其征收利息税,并按《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与此同时,如果储蓄机构以教育储蓄名义进行揽储,没有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而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也将按《征管法》的规定,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并且,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时,还可责成扣缴义务人从纳税人的储蓄账户上限期补扣应扣未扣的税款。

  对于违规的储蓄机构,则将被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违规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将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被税务机关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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