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承诺失信交易所重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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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 06: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股改中大股东的承诺事项大多属远期事项,许多投资者担心承诺会成为“空头支票”,市场急切需要建立一种“股改承诺保障机制”。 昨日,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权分置改革承诺事项管理指引》,开始为股改承诺“立规”。
《指引》从承诺事项的一般原则、制定、履行、信息披露、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规范,始终贯穿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流通股股东)权益”这样一条主线。 《指引》明确规定,承诺人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作出的承诺事项,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诺人必须严格履行。该条款强化了承诺人的法律责任,承诺人不能以“承诺只是自己单方面的行为”来回避自己的义务,赋予投资者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权益。 《指引》还规定,对存在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承诺人应当提供可靠的履约担保。承诺人自身无法提供履约担保的,应提供经深交所认可的资信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履约担保。 《指引》要求,对重组式股改的情形,承诺人对上市公司重组后未达到预期经营目标时,应作出安排给予流通股股东相应的补偿,如追送现金或股份。 《指引》规定,对于承诺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承诺,按照四种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处理。该条款强调了“违规者重罚”的原则。 证券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