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本10%以下可用于股权激励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6日 11:33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唐铮)市场中传闻已久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终于露出真容。从昨天起截止到11月22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予以规范,并明确规定各类公司和个人的股权激励要求。 细则敲定
股权激励以股票、股票期权为主要形式。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在股票来源方面,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公开发行新股时预留股份、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公司股份这三种方式作为股票来源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股票数量方面,《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其中个人获授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 三类禁行 三类公司和三类个人被明确地排除在股权激励范围之外。三类公司为:最近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的意见的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或者具有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的上市公司都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另外,最近三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或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或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情形的个人将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证监会表示,任何上市公司和个人都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证券欺诈活动。一旦被查出将受到严厉惩处。 G股先行 根据《意见》规定,在试点阶段,只允许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对此证监会的解释为:在股权分置的情形下上市公司股价往往不能够反映其经营业绩,高管人员的经营成果无法通过股价来体现,股权激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已经完成股改的G股将成为股权激励的先行军。 网络编辑:张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