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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委发布管理办法:创投企业可私募筹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10:49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据新华社电 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昨天正式发布,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特别法律保护。

  首期到位资本只需1000万

  《办法》对投资者人数和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作出规定,为创业投资企业以私募方
式募集资金提供法律依据;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管理顾问机构作为“经理”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实行承诺资本制度,若承诺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首期到位资本只需1000万元,其余资本可在未来5年内补足。

  创投企业可债权融资

  《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通过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事先约定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

  政府将设创投引导基金

  根据《办法》,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设立有限的存续期,存续期一到即可清盘;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办法》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国家拟出台税收扶持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我国目前对创业投资的资本支持,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出资设立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性质的创业投资企业,在运作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政府干预等方面的问题。通过规范的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扶持创业投资发展,则能较好地克服政府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诸多问题,有效发挥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运用税收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力争尽早出台。(侯颖/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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