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使用权时,按转让所得增值额的40%加征
本报讯记者董月梅通讯员郭兴民报道:私人承包海域、租赁海岛进行养殖、旅游等经营活动近几年逐渐盛行,广东省政府近日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海域使用转让、出租、招标、拍卖等海域使用金如何确定都做了明确规定。
用海超3个月要交钱
《暂行办法》规定,凡使用广东省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3个月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核准的海域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者经审批机关批准获得海域使用权时,应缴纳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海域使用权人将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的海域使用权转让或出租时,应缴纳海域使用权转让金或海域租金。转让海域使用权时按照转让所得增值额的40%向转让人加征海域使用金,出租海域使用权时按照超出海域使用金标准部分租金收入的20%向出租人加征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但通过公开拍卖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受标准上限限制。这些内容都是1999年的《广东省海域使用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所没有的。
非营利用海减免使用金
《暂行办法》同时明确了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府投资兴建公用设施用海,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直接投资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经济损失经核实达正常收益的70%以上的养殖用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安排,主要用于海域的整治、开发、保护和管理。海域使用金原则上由海域使用单位或个人就地缴库。地处交通不便地区的缴款人,到银行缴纳海域使用金确有困难的,或者渔民个体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代收海域使用金。同时,1999年广东省《广东省海域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征收海域使用费问题的复函》废止。(侯颖/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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