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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阐释:“退市制度”应明晰法律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10:49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彭兴庭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建议,法律草案应强调退市制度,让劣质上市公司退出股市。

  无独有偶,哈慈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决定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的通知》,《通知》决定公司A股股票自2005年9月22日起终止上市。从当年国内民营保健品第一股的明星企业,沦落到今天的垃圾公司,哈慈的起落除了令人感叹之外,它的“隐身”也应该让我们对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有足够的认识和警醒。

  哈慈从波峰到浪谷,分析者也找到了根源,那就是来自大股东的无情盘剥以及由违规关联交易带来的难以填补的黑洞。有业内人士称,从创立者郭立文全身而退以后,哈慈股份就已经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大股东滥用控制权,独立董事不“董事”,谁来追究这些掏空者的责任?

  “哈慈”一案中,公司的管理层可谓机关算尽,接二连三的蹊跷事就发生在“*ST哈慈”身上。如今蒙受巨额损失的,是成千上万的中小股民。现在,《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其中所提到的“退市制度的完善”问题,我以为,不仅是要把垃圾公司清除出市场,更要清理出这些垃圾公司中的蛀虫。

  我国股市只有上市规则,没有相应的退市规则,只规定了最近3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将暂停上市。退市制度过于“仁厚”以及特有的股权分置市场环境,使得整个股市成了一个畸形的市场,给中小股民制造了巨大的风险。要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证券法》修订草案中“严厉的退市制度”应该势在必行。然而,只有强调是远远不够的,“退市制度”更应明晰这些“掏空者”的法律责任,否则,对于大股东打着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的旗号,弄虚作假、操纵利润、粉饰报表的行为,就没有足够的威慑力。

  从曾经被“暂行”退市的几个案例来看,包括银广厦、郑百文和现在的哈慈股份,几乎都存在大股东滥用控制权、挪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甚至欺诈、隐瞒公众的行为。如今要退市了,各个大股东赚了个盆满钵满,难道就这样一退了之吗?从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来看,还真是无可奈何。在程序上,没有明确的管辖和“集体”诉讼制度,而中介机构也是有限责任,根本就没有赔偿能力。这样的结局,往往上市公司的损失都是由中小投资者完全承担。这显然有违市场公平交易的法则。“退市制度”亟需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和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配合,否则,就是一个不完整的“退市”。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小股东的权利常被虚置,因此,对于有证据表明挪用资金的,笔者以为,应该考虑在民事赔偿中引入无限和连带责任。同时,对于董事、经理和相关责任人,因违法经营的,也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这些,理应是退市制度中亟需解决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

  (侯颖/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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