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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仆们总这样僭越主人意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10:02 中国经济时报

  祝俊初

  江苏海门市出台公务员退出机制,优惠、淘汰、惩戒三门并开,打破“只进不出”格局——读11月12日《江南时报》这则300余字简明报道,扑面而来的是僭越主人的公仆自肥气息。

  这股气息,从优惠之门冒出。这道优惠之门,原封不动的描述是:“凡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和年龄较大的公务员,符合退休条件并愿意提前退休的,将根据其提前退休时间增加1至3档的工资;对已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自愿辞职领办、创办、租赁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到非公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将一次性给予5至8年基本工资的辞职补偿金。”

  太眼熟了!从意思到表述,拷贝了去年11月18日武汉市委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意见》中的内容,连文字考究工夫也不费。这样的“拿来主义”,完全轻蔑了“原创文本”在去年引发的全国激辩的民意倾向,其时发出的绝大多数声音表示反对而非赞同——看来,海门市的选择喜好是:只闻“出口探索有益”论,偏听“公职赎买合理”论。

  那场激辩距今不远,各式自圆其说很易回眸翻检,不赘言。坚决投反对票的我,并不否认这道优惠之门对公务员退出有路的一定积极意义,但是取还是舍应看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在统观权衡中小道理不能凌驾于大道理之上;同时,我也不想再度举起投反对票阵营曾持的批评武器,只重申现代民主社会的“委托—代理”组织原则、“主人—公仆”契约框架。在这样的组织原则和契约框架下,如果缺乏百姓支持,政府就无权在行政体制改革中为公务员量身定做如此优惠之门,因为公仆权利不能违逆主人意志。何为百姓支持、主人意志?这集中体现在法治上——公仆与主人的关系,现行状态由体现民意的有效法律法规给定,改进完善需有民意推动的法律法规的修补健全先行。作为组织的政府、作为个人的公务员,都是民主协议而成的法律法规这一社会公约的缔约者,身在契约内而非契约外,没有逾越的特权。

  海门市(包括去年武汉市)的规定:一、在1995年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这部专门的行政法规中,找不到相应依据;二、在将于明年1月1日起生效的《公务员法》关于辞职辞退的第十三章中,也没作这种授权;三、即使在革故鼎新的改革意义上,且不论各地政府有无权力各行其是,起码给予公仆额外优惠缺了主人同意的立法程序。

  所以我说,从海门市给公务员退出设立的优惠之门里,冒出的是僭越主人意志的公仆自肥气息——“僭”,《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超越本分。根本上已超越本分了,还有什么道理好辩?同样,取消公车的货币补贴之类也很刺眼,更别说吃喝玩乐等职务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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