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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募集法人股有别于社会募集法人股参与锦江酒店对价支付 轮胎橡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09:26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 薄继东)

  尽管保荐机构们对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中需要支付对价的真实原因还在遮遮掩掩,但是实际操作中,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东的持股成本差却早已被暗中用作衡量对价的标准了。

  昨日,轮胎橡胶(600623、900909)等10家锦江酒店(600754、900934)的定向募集法人股股东宣布,也将和锦江酒店的第一大股东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一样向流通A股股东支付对价,即向流通A股股东“10送2.8”。

  据悉,此前募集法人股在股改中一般被处理成“既不支付对价也不享受对价”(详见附表),像这样与控股股东一起参与支付对价的尚属首例。轮胎橡胶

证券部的沈先生表示,公司参与锦江酒店股改的对价支付原因在于其持股成本较低,同时,公司也愿意为锦江酒店的流通股股东营造一个公平的气氛。

  轮胎橡胶2004年年报显示,轮胎橡胶共持有锦江酒店936万股募集法人股,投资成本为900万元。如果将锦江酒店历史上的两次送股还原,轮胎橡胶原始持股数为600万股,原始持股成本为1.5元/股。

  上海新兰德的注册分析师俞志强算了这样一笔账:按照“10送2.8”的对价水平,股改后轮胎橡胶尚可持有约862万股锦江酒店;而依据锦江酒店停牌前8.09元的最后收盘价以及该股未来“自然除权”的理论价格,上述投资的价值将逾5448万元。相比账面价值900万元而言,轮胎橡胶的投资增值达4548万元,升值率超过500%。

  俞志强认为:“募集法人股股东的高流通溢价获得率是其愿意支付对价的动力。”然而,获利率高显然不是轮胎橡胶等股东应当支付对价的根本原因。事实上,轮胎橡胶所持锦江酒店的募集法人股应当进一步细分为定向募集法人股。这种类型的募集法人股有别于此前股改中遇到的社会募集法人股,主要反映在持股成本上的差异。

  俞志强介绍说,前期股改的沪市本地公司,其募集法人股均与1992、1993年两批通过认购证购买的社会公众股同股同价。而锦江酒店的募集法人股则是1993年按照定向募集方式设立产生的,与1994年B股发行价0.35美元及1996年A股流通股发行价4.90元有较大差距。

  因此,归根结蒂,可以认为轮胎橡胶等10家定向募集法人股参与锦江酒店股改对价支付的深层次原因是———定向募集法人股与社会募集法人股的成本差异,即定向募集法人股并不与原始流通股同股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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