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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股可试水股权激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02:26 海峡都市报

  N全景

  本报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近期有望明朗,今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05年11月15日至11月22日,待征求意见结束后,证监会将对《规范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正式发布实施。

  有“污点”公司

  不能实施激励计划

  《规范意见》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必须是公司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是有污点记录的人员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以督促高管人员勤勉尽责。此外,财务报告虚假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股票来自三方面

  在股票来源方面,《规范意见》明确了公开发行时预留股份、向高管人员发行股份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种方式。在股票数量方面,参考了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其中个人获授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超过1%的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

  激励计划

  有两种方式

  《规范意见》规定公司可采用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激励计划一般以业绩或时间为条件,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励对象达到业绩目标或服务达到一定期限时才能出售。《规范意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条件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对于其他激励对象,激励是否与业绩挂钩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

  持有时间规定

  在时间方面,《规范意见》也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获授的股票规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届任职期内和离职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转让,以鼓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长期持股,将个人收益与公司业绩挂钩,克服任职期内的短期行为。对其他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规定。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价与公布前一日的市价孰高原则确定,以避免股价操纵。为了避免激励对象有短期套现行为,《规范意见》要求权利授予日与可行权日之间应保证至少1年的等待期。

  试点阶段只有G股

  可实施股权激励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完成

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在股权分置情形下,上市公司股价往往不能够反映其经营业绩,高管人员的经营成果无法通过股价来体现,股权激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试点阶段只允许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待全面推行后可以考虑取消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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