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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海外初遭“反垄断”诉讼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00:27 北京现代商报

  正当中国企业为频繁遭遇来自美国及欧盟等地反倾销调查而深感困扰时,新的麻烦不期而至——这一回不是因为价格“太低”,而是“高”了。

  不久前,美国两家公司向美国新泽西州地区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中国17家生产和出口菱镁矿及其制品的企业成为被告。起诉书称,上述公司及其他共谋者操纵菱镁矿及其制品价格,控制向美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的出口,因此违反了美国公平贸易的法律。

  这已是中国企业遭遇的第二起反垄断官司。此前,今年1月2日,两家美国公司向位于旧金山的加利福尼亚州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称中国六家维生素C(下称维C)生产商联合控制维C的国际市场价格和供应,中国企业首度遭遇反垄断调查。

  美国反垄断法是一部反限制竞争自由的法律,被称为“经济自由的宪法”。相对于反倾销等贸易法律,反垄断法对触犯者规定了更为严峻的罚则——一旦被认定存在垄断行为,企业将面临高额的民事赔偿,管理层则可能被处以刑罚。

  初次遭遇反垄断的中国企业面对的将是一场艰难的诉讼之旅。

  卡特尔嫌疑

  在反垄断行为的认定中,操纵价格是一个重要因素,这也构成了上述两起诉讼指控的核心内容。

  菱镁矿案的起诉书称,在1999年菱镁矿价格下降后,中国菱镁矿企业在2000年4月开始组成价格联盟。

  2001年2月,“中国菱镁矿出口协会”成立,其时成员有23家,此次17家被告亦在其中。2003年3月,包括17家被告在内的19家企业在辽宁省沈阳市召开会议,成立了“中国菱镁矿论坛”,以加强成员之间的自律和协调。原告称,中国菱镁矿“卡特尔”成功地稳住了其在美国的产品价格,并且通过操纵价格和控制,向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出口量进行持续的联合和共谋,从而避免了价格竞争。

  据德恒律师事务所黄文俊律师介绍,美国的反垄断法主要有三大支柱:一是禁止限制性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的内容,也叫卡特尔协议;二是禁止滥用独占地位的行为;三是控制集中或者购并。他分析,目前中国企业遭遇的两起案件中,原告的指控主要涉及第一项内容,“一旦这一条被认定,即法院判定卡特尔协议存在,企业控制了价格和数量,败诉将很难避免。”黄文俊指出。

  败诉的后果将是严重的。据悉,美国反垄断法对所谓垄断行为的处罚主要是采取罚款、监禁、赔偿、民事制裁、分拆以及强制解散等手段。据介绍,罚款的计算方式是:(垄断后的价格-垄断前的价格)×垄断期间的总进口量×3——这也正是维C案和菱镁矿案中原告要求的所谓“3倍损害赔偿金”。而据美国法律规定,罚金将最多只允许1/3在税金中扣除。

  此前,内存芯片生产商韩国三星电子在美承认其犯有价格操纵罪,并同意支付总额达3亿美元的罚金。这也是美国历史上金额第二大的反垄断案损害赔偿金。

  谁在控制价格?

  对于突如其来的官司和严厉的指控,被诉的中国企业均表现出无奈与诧异。他们指出,中国的单个企业没有能力控制菱镁矿的价格,所谓被指控的会议,每年都是在商务部的组织下召开的。

  据反垄断法专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经济法室主任王晓晔教授介绍,从美国现有判例来看,应诉企业获胜总体上分两种情况:一是企业证明自己根本没有价格协调行为;二是证明企业必须服从本国政府在出口价格方面的强制性规定。由于制定强制性出口价格是一国政府的主权行为,美国法院将根据国际礼让原则给予相关企业豁免。

  事实上,1992年,中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关于加强镁制品出口管理的通知》。文件中规定,镁制品是我国传统的资源性出口商品,镁制品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跟踪管理;各经营镁制品出口的单位在向发证机关申领镁制品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将上一次出运的结汇水单提供给发证机关。若结汇水单金额与合同价格不符,发证机关可不予发证,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业内人士指出,被美国公司指控为价格卡特尔的“中国菱镁矿论坛”是在2003年3月成立的,旨在规范国内市场的低价恶性竞争。此前,菱镁矿每吨仅100美元左右,而配额费用为400元人民币;加之每吨300元的生产成本,企业几乎没有利润可言,甚至经常处于亏损。

  尽管该论坛属于行业自律组织,每年的会议却是由五矿进出口商会组织和召集。“每年商会提供一个建议价,只要出口不低于这个价格就行了。”西洋集团的销售人员说。

  实际上,类似的松散性价格协调组织正是被控价格卡特尔的主要原因。这样的情况在国内各个行业并不鲜见,如2000年成立的国内彩电价格联盟和不久前成立的钢铁价格诚信联盟。然而,一方面,这些价格联盟对业内的价格控制并不那么严格,另一方面往往却成为国外反袭断的口实。

  同为被告的辽宁海城后英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进而认为,制定最低价格实际是国家的事情,靠单个企业是做不到的。因此,有关诉讼应由国家出面解决。但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工作人员明却告知,应诉是“企业自己的事情,跟商会没有关系”。

  顾此失彼的“预核签章”

  使得中国企业存在价格操纵嫌疑的还不仅于此。商会控制出口产品价格的另一项制度——预核签章,也使得某些行业容易引致反垄断官司上身。预核签章制度起源于1995年2月中国海关实施的“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制度”。其时,为了防止向国外低价倾销商品,海关制定了审定价格,并对申报低于审定价格的出口商收取差价保证金。事实上,经各家进出口商会协调的价格成为海关的审价价格,对应的出口商品也被列入重点审价范围。

  商务部与海关总署2003年第36号联合公告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单缸柴油机、双筒望远镜、蜂蜜、苹果汁等六类36种商品试行出口预核签章管理。预核签章制度要求出口商将上述产品签订的外销合同传真到所属的商会进行审核。商会对符合要求的合同盖章确认后,出口商凭此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海关则验放货物。

  据有关部门介绍,此举旨在统一协调和控制出口价格,维持良好的出口秩序。

  据悉,预核签章制度的本意是避免日益增加的反倾销官司。但业内人士则认为,需要注意的是,商会这种民间组织在组织企业控制价格时落入另外的法律陷阱。在中国的反垄断法尚未出台之际,这种顾此失彼的问题显然更需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警惕。

  对于被诉的中国企业,面对的将是漫长的诉讼期。据悉,被告须在20至30天内将应诉状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至原告或原告律师。法院在接到应诉状后,则会召开一次到数次法庭会议,与双方的律师确定案件进行的日程。接下来,法院将主持进行认定“集团诉讼”的听证会。此后,案件进入取证阶段,往往持续一到两年。取证完成后的庭审时间一般少则数周,多则数月。

  当然,除了时间,还有高昂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据《财经》)S036 J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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