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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业务“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处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 15:1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信用证中如有“软条款”存在,许多出口商视作“洪水猛兽”。许多业务员都会要求客户修改;企业经理在下单时,碰到“软条款”提笔“重如千斤”,生怕一旦拍板生产、出运后,在结汇上遭遇风险,令前功尽弃或者“货财两空”。其实“软条款”虽然讨厌,但是它的存在,有时也有其合理性和逻辑性。只要双方诚心做生意,交易风险虽然加大,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不是存心欺诈,许多所谓“软条款”都是可以接受的,因为骗子毕竟是极少数人,不能因噎废食,造成商业机遇的错失。例如,笔者曾在绍兴柯桥工作过,当地驻有大
量外商,出口的地区不少是南亚或中东海湾国家,那里开来的信用证一般都有条款规定,货物出运前一定要由进口商派员检验,或由进口商指定专门检验人员抽查,并且出具“检验证书”,才能交银行议付该信用证。这种条款,就被人们称为“软条款”。笔者做过许多笔这样的业务,没有一次发生过疏漏或闪失,而且,开证行大多是“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其实,只要商品质量过硬,不是故意挑剔,检验合格放行,都能顺利收汇。我们的不少客户其实是第一次与外商做生意,一般都能按时结汇,令交易划上圆满句号。因而,柯桥的银行在处理这一类信用证时,一般也能给客户某些资金融通。诸如,生产前的“打包贷款”,或者出运后的“押汇”等。根据笔者手边资料,迄今还没有一笔生意因此类条款而买卖做“砸”了。当然,前提是审慎地了解客户资信及买卖双方诚心诚意的合作和产品的质优货俏。还有,少数信用证规定:“此信用证暂不生效”,待开证银行发来“授权生效通知书后”才能作数。其实只要没有存心诈骗,这样的条款在相当程度上是可以接受并且付诸生产的。实际的贸易背景可能是这样的,一些国家政府对外汇控制较严,进口商品要经过严格、复杂的审批手续。但是市场机制风云变幻,“时不我待”,进口商要求商品在生产、出运与审批同时进行,以免错失机遇。在相当的情况下,出口商收到这类“尚未生效”的信用证时,就可以委托厂家付诸生产了,前提是出口商一定要领悟到其中的风险,叮嘱开证人在装运前,务使信用证“生效”。否则,如果货物已经出运,所提交的信用证“尚未生效”,开证行就可藉此拒不付款,造成的损失出口商只能“哑巴吃黄连”了。少数信用证规定,该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在开证银行,条款中又规定:“交单期是提单后的21天”。一般的受益人都会要求开证人将“到期地点”改在“出口国所在地银行”,以免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延误到期日而造成拒付。在通常的情况下,受益人此时必须考虑到交单期的紧迫性,一定要在寄单前的“邮程时间”内将单据交到议付银行。笔者从事多年银行“外贸单证”,几乎没有碰到过这类情况,即开证行因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时日”迟到而拒付的。因此,只要受益人把握时间,这种条款也是可以接受的。先决条件是,受益人一定要注意到该条款的“风险性”。其他可以接受的“软条款”还有,信用证要求商品必须达到“进口国”产品所要求的质量标准;要求所装运货物轮船的“船龄限制”;规定的运输航班、航线等的限制,都是受益人可以考虑接受的。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中,“好客户”并不那么容易找,抓住机遇,激流勇上,才是“商海弄潮儿”所要具备的先决条件。当然,信用证业务中“合理的谨慎”是必要的,“灵活”更是不可缺少的一环,需要的是有关人员的机智和警觉,才能立于不败之地!龚玉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

  (金陵/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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